夫妻一方股权的归属与行使研究——基于个体法与团体法辩证关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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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股权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享有行使的股权.夫妻一方股权虽然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但其性质仍属于团体法上的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财产权不同,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股权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权,法律并未将夫妻结合形成的共同体视为独立的主体,也就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夫妻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夫妻一方股权由股东享有行使,股东的配偶未经授权无权行使,即便基于家事代理权和股权代持也是如此.从《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分析,将夫妻一方股权视为共有股权存在行使障碍,而且从法理逻辑、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股权共有,所以不宜认定夫妻一方股权为共有股权并可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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