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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理论上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高校具有法人地位,学生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学生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因其进入高校而被融于高校的法律人格中导致丧失。高校与学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彼此独立、法律人格平等的民事主体,这就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有了前提条件。其次,高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