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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A公司自2006年1月起与美国B公司进行贸易往来.B公司在交易初期的付款情况正常,且双方的贸易量不断增加。2006年12月.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出运14柜货物,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资金短缺为由拒绝付款提货。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通报情况,并委托中国信保进行海外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