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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拟通过思考著作中的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概念,比较两者的效力原则,同时两者作为法律规范体系在法律的科学发展进程中都有秩序的功能,但同时在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时有不可或缺的具有自身的局限性.从法律文化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和讨论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探究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与我国的法律文化解释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