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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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往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暴露出来的弊端是越来越明显。人们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对自然资源一味的索取,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使人们慢慢意识到这种发展模式的不足之处。但是很多不良商家还是为了牟取暴利而无节制的开发资源,使湿地沼泽等一些可以调节环境的滩涂逐渐退化。为了遏制这种趋势,国家完善对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因此本文就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进行浅谈。
  关键词:环境犯罪;完善;刑罚;自然资源;保护
  我国是一个资源总量丰富但是人均资源量相对比较少且资源利用率不高的国家,由于一直以来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很多不良商家也为了牟取暴利,粗放式的资源开采模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贫穷落后到现在的吃饱穿暖衣食无忧,自然资源的消耗量也在不断增加,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都在日趋减少。对大自然的一味索取和肆意掠夺最终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会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遭到破坏,所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是势在必行的,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不仅仅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一些肆意开采资源的不良商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的作用,也让人们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一、我国环境犯罪刑罚立法发展的现状
  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说地球是人类的母亲,所以在地球遭到破坏的今天我们更应该站出来保护我们的母亲。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各国的生态环境都遭到了不同程度上的破坏,各个国家也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来挽救目前比较严峻的生态形势。单靠我们自身的力量和群众的呼吁是不能够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的,这就需要政府强有力的保证措施。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已经对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有了初步的发展。直至本世纪我国将旧法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并根据社会的需要增添了很多部分的新法。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就使很多居心叵测的人钻了法律的漏洞,造成了不该有的后果,所以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立法是迫在眉睫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们的自然资源也使我们在定性定罪上可以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行为准则。
  二、对完善环境犯罪刑罚立法的建议
  (一)健全环境犯罪处罚种类
  目前,我国环境犯罪刑罚种类仅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四种。但是很多发达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其刑罚种类就增加到了7种,比如俄罗斯就有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每项工作的权利、强制劳动。因此说我国目前刑罚的种类还是比较少的,存在一定的可以扩大空间。只有扩大刑罚种类,细化刑罚分类,才能在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将他们的犯罪动机扼杀在摇篮里。
  (二)加重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我国的刑罚处罚实质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性质的处罚。很多环境犯罪的案例都是缴纳一些所谓的罚金就可以弥补过失。其实这种处罚力度对于环境犯罪而言是比较轻的处罚了这样就不能使人们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而且在新改善的刑罚中竟然只规定了最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就滋生了很多犯罪分子的犯意,使刑罚不能很好的起到震慑作用。所以加大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自然资源免遭破坏。其实加大环境犯罪刑罚处罚力度并不是为了使某个人缴纳多少钱或判处多少年,本质上还是想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而保护自然环境,保护我们的地球。
  (三)扩展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
  目前,我国对于环境犯罪中环境二字的定义仅仅局限于自然资源,这个界定未免显得有些狭窄,所以扩大环境立法的保护范围是十分重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更多的自然生态环境免遭破坏。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环境犯罪已经进行了部分的调整和修改但是依然是很多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因为现存的立法中对于环境犯罪所规定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比如休息时间人为制造噪音,围湖造田破坏湿地环境等等都可以列入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让人们深切体会到“法有明文规定则禁止”的准则。
  (四)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于环境犯罪中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环境犯罪中的过失犯罪有时候会引起很大的严重后果,所以如何定性则成了一大难题。过失犯罪在《刑法》中的解释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行为。是在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所以说环境犯罪中的过失犯罪虽然是在行为人疏忽大意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果不给予处罚的话,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所以说对于环境犯罪中的过失犯罪应该把握好量刑的度,既不能从轻处罚也不能过于严厉,这样才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处理犯罪问题。
  三、结语
  如今环境问题依然是世界各国所要面临的重大问题,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自然环境也是一种必要的手段,这也是各国从实践中得出的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环境犯罪刑罚的立法也开始从初级阶段逐渐步入了正轨,立法问题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需要从实践中慢慢探索社会现状,对已存在的旧法加以改进和调整,对符合犯罪特征但未涉及的地方设立新法,在发展的过程中保障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从而稳定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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