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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对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检警机构职能活动的分离化和独立化,缺乏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的监督、制约和控辩双方地位不均衡等主要缺陷的分析,提出重构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应采取的三个主要步骤:一是实行检警关系的“一体化”;二是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引入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即法院进行司法授权和审查;三是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保持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与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