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减税只能循序渐进,在一段时间里会是分步走,未来逐渐把十一种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转向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税制改革可提炼出三个基本概念:一是结构性减税,从今年到今后整个“十二五”期间,结构性减税最大的动作可能是增值税的扩围,以增值税来替换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第三产业中的营业税,好处就是减少原来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实际上就是减税,其目的就是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和专业化细分,配合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和达到产业结构升级的总体目标。当然,问题还比较复杂:现在地方税体系没有形成,营业税一下子被增值税所替代,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矛盾可能会凸显,因此需要谨慎把握、周全设计。
另外,关于小企业、微型企业怎样更好地得到税收优惠问题,有关部门也会研讨。而对于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的创新活动,要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优惠待遇。
二是税收也要有减有升,最典型的就是个人所得税。我们都在等待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具体方案,现在得到的信息首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是对于低端的减税,同时它也会带来高端的减税,而且高端减税的结果会更明显。因此,我认为有关部门会在调整方案中加入一些其他因素。比如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调整对工薪收入原九级超额累进的级次级距设计。当然未来很重要的应该是在收入申报制度发展的同时加上收入综合的因素,不光是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最突出的问题是对工薪收入的代扣代缴比较简单有效,对于工薪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怎么综合进来,拢在一起按超额累进制进行征收,需要在管理方面做很多研讨。我个人估计只能是循序渐进,在一段时间里会是分步走,未来逐渐把十一种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转向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叫做有减有升,所升的就是指综合进来以后,高收入阶层承担更高的税负。这符合我们收入再分配的抽肥补瘦原则,符合优化分配收入格局的要求。
第三,税收上还应有结构性增税。比如,为增加调节力度,资源税的改革去年下半年在西部已经实施。首先在新疆,之后已经扩展到西部其他自治区和省份。我们还在等待一个时间窗口,也就是物价得到阶段控制时,应再进一步扩大资源税改革的覆盖面。有了这种上游产品增加税收的压力,会传导到促使产业链中、下游各个方面节能降耗,千千万万的市场主体会被经济杠杆驱动去开发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产品。这是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
另外,房地产调控方面,财产税的引入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框架建设问题,上海和重庆已先行先试房产税。财产税制度第一个选项就是不动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其正面效益是有助于构建地方财政体系的支柱财源。另外,它会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增加住房建设中中小户型的供给,降低空置率,遏制疯炒的力量而减少泡沫。而且住大房、住豪宅、有多套房的富裕人群多缴税,也是必要的收入再分配。
在国有资产管理这个概念之下,中央级的国有资本预算,于2008年正式运行,到现在已经在制度成果方面有所表现——在这个预算管理框架下,已提高中央级一百多家特大型国企对于国库上缴资产收益的比重。目前,上缴制度在渐进过程中可能没有别的更好办法,现在只能是划几个档次把上缴比重往上提,但远景上,我认为最大的可能性应该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在国有经济进一步深化其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减少国有大型企业的数量,最后将央企归并为几十家,然后再分类,对各类企业制定一些针对性的专项法案。这种法案要清晰地规定这类或这个企业存在的理由,在运行中追求的是什么社会目标,所涉及的自然垄断和特许权是什么边界,应确立一些什么样的分配原则,同时说清楚资产收益上缴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决定,怎样作动态的调整,这可能是比较理想的远景。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税制改革可提炼出三个基本概念:一是结构性减税,从今年到今后整个“十二五”期间,结构性减税最大的动作可能是增值税的扩围,以增值税来替换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第三产业中的营业税,好处就是减少原来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实际上就是减税,其目的就是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和专业化细分,配合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和达到产业结构升级的总体目标。当然,问题还比较复杂:现在地方税体系没有形成,营业税一下子被增值税所替代,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矛盾可能会凸显,因此需要谨慎把握、周全设计。
另外,关于小企业、微型企业怎样更好地得到税收优惠问题,有关部门也会研讨。而对于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的创新活动,要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优惠待遇。
二是税收也要有减有升,最典型的就是个人所得税。我们都在等待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具体方案,现在得到的信息首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是对于低端的减税,同时它也会带来高端的减税,而且高端减税的结果会更明显。因此,我认为有关部门会在调整方案中加入一些其他因素。比如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调整对工薪收入原九级超额累进的级次级距设计。当然未来很重要的应该是在收入申报制度发展的同时加上收入综合的因素,不光是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最突出的问题是对工薪收入的代扣代缴比较简单有效,对于工薪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怎么综合进来,拢在一起按超额累进制进行征收,需要在管理方面做很多研讨。我个人估计只能是循序渐进,在一段时间里会是分步走,未来逐渐把十一种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转向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叫做有减有升,所升的就是指综合进来以后,高收入阶层承担更高的税负。这符合我们收入再分配的抽肥补瘦原则,符合优化分配收入格局的要求。
第三,税收上还应有结构性增税。比如,为增加调节力度,资源税的改革去年下半年在西部已经实施。首先在新疆,之后已经扩展到西部其他自治区和省份。我们还在等待一个时间窗口,也就是物价得到阶段控制时,应再进一步扩大资源税改革的覆盖面。有了这种上游产品增加税收的压力,会传导到促使产业链中、下游各个方面节能降耗,千千万万的市场主体会被经济杠杆驱动去开发节能降耗的工艺、技术和产品。这是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
另外,房地产调控方面,财产税的引入是不可避免的制度框架建设问题,上海和重庆已先行先试房产税。财产税制度第一个选项就是不动产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其正面效益是有助于构建地方财政体系的支柱财源。另外,它会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增加住房建设中中小户型的供给,降低空置率,遏制疯炒的力量而减少泡沫。而且住大房、住豪宅、有多套房的富裕人群多缴税,也是必要的收入再分配。
在国有资产管理这个概念之下,中央级的国有资本预算,于2008年正式运行,到现在已经在制度成果方面有所表现——在这个预算管理框架下,已提高中央级一百多家特大型国企对于国库上缴资产收益的比重。目前,上缴制度在渐进过程中可能没有别的更好办法,现在只能是划几个档次把上缴比重往上提,但远景上,我认为最大的可能性应该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在国有经济进一步深化其战略性改组过程中,减少国有大型企业的数量,最后将央企归并为几十家,然后再分类,对各类企业制定一些针对性的专项法案。这种法案要清晰地规定这类或这个企业存在的理由,在运行中追求的是什么社会目标,所涉及的自然垄断和特许权是什么边界,应确立一些什么样的分配原则,同时说清楚资产收益上缴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决定,怎样作动态的调整,这可能是比较理想的远景。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