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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系统内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意味着这一制度经过七年试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彰显这一制度强大的生命力。本文从法理学角度出发,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包括人权保障理论、主权在民理论、民主法治理论和权力制衡理论,这四个相互联系且独立的方面构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