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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同时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非禁地,即可进”,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投资项目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的变项干预因素再度减少,回归了市场经济本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进一步完善的结果。
核准制和备案制为市场经济的纯洁性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体现了对市场经济原则的尊重。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企业的投资项目了。在某种意义上,过去的审批制是将政府置于了一种无所不能的地位,所有的项目都要经过政府审批才能进行,这一方面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为企业增加了某些障碍,不利于经济发展。而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再度明确了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主体,对于政府未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属地备安制,体现了对“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原则的尊重,政府部门的这种“退出”,将为市场经济的纯洁性提供有力的保障。
核准制和备案制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调整、回归。从程序上来讲,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程序更为简单,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这更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政府部门从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中解脱出来,有助于政府部门集中精力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政府部门在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也是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的一种表现,是政府职能的回归。
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有助于更加完善的市场竞争体系的形成。尽管鼓励民间投资是政府一贯政府,但是,由于种种限制的存在,使得民间资本的空间过于狭小,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非禁地,即可进”的民间资本准入原则,这不仅仅是说法的变更,更是政府对民间资本重视程度的提升。这必将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有助于形成市场经济体系。
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管理职能的调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部门真正与市场投资、经营行为完全脱钩,全力以赴地做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事务管理之时,就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境界。
投资项目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部门对企业投资的变项干预因素再度减少,回归了市场经济本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进一步完善的结果。
核准制和备案制为市场经济的纯洁性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体现了对市场经济原则的尊重。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企业的投资项目了。在某种意义上,过去的审批制是将政府置于了一种无所不能的地位,所有的项目都要经过政府审批才能进行,这一方面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为企业增加了某些障碍,不利于经济发展。而由审批制变为核准制,再度明确了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主体,对于政府未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属地备安制,体现了对“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原则的尊重,政府部门的这种“退出”,将为市场经济的纯洁性提供有力的保障。
核准制和备案制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调整、回归。从程序上来讲,核准制和备案制的程序更为简单,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这更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政府部门从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中解脱出来,有助于政府部门集中精力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政府部门在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更好地发挥作用。这也是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的一种表现,是政府职能的回归。
放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有助于更加完善的市场竞争体系的形成。尽管鼓励民间投资是政府一贯政府,但是,由于种种限制的存在,使得民间资本的空间过于狭小,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非禁地,即可进”的民间资本准入原则,这不仅仅是说法的变更,更是政府对民间资本重视程度的提升。这必将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有助于形成市场经济体系。
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中管理职能的调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部门真正与市场投资、经营行为完全脱钩,全力以赴地做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事务管理之时,就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