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语言是诠释法律的最基本工具,与其他诠释工具相比,语言具有霸权主义特点。以语言诠释法律是通过“说”来完成的,体现出了法律诠释的大众化情节。语言是认知对象的客观规定性和认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之问的一种契通方式,通过语言诠释法律存在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两种趋向。以语言诠释法律的效力是指语言解释法律的可能性问题,它存在于法律文本,解释者和听者(读者)三方,以及法律文本和解释者、解释者和听者(读者)这两组关系中。由于语言的模糊性,含混性以及人的意识的有限性,产生了语言诠释法律的无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