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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核心前提之一,现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认罪的认识有待更新。认罪不只要求被追诉人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还可能需要承认指控的罪名。认罪因诉讼程序类型的不同而有差异性。认罪有别于自首、自白和坦白。司法机关判断认罪的核心是满足自愿性,且须符合刑罚目的。目前关于认罪的观点可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我国改革宜采用规范评价的标准,司法机关确信"认罪"应满足四项基本条件。实现认罪及其自愿性还有赖于健全证据开示制度、从宽处理制度、律师实质参与制度以及法院审查与救济制度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