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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于中世纪及近世纪初叶 ,均以没收犯罪人之全部财产作为刑事惩罚的一种类型 ,我国历史亦不乏此种传统 ,至近代 ,随着罪刑法定之兴起与刑法权力之收缩 ,无限制没收财物罚在性质上从无限制没收转为有限制没收 ,可被没收之物以与犯罪有关之物为限。如何认定与犯罪有关之物 ?与犯罪有关之物与犯罪人之关系如何 ?又民法上认为物者是否皆可被没收 ?是乃值得研究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