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过失犯罪归责模式之检视——以企业合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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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规视阈下,由于单位才是合规义务的应然主体,如果对单位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依赖自然人才能完成,则合规制度对企业的出罪就会面临天然的障碍。从这个角度而言,单位固有责任模式与合规具有天然的亲和性。替代责任与固有责任的模式之争看似针锋相对,实际都从存在论的角度,认为单位应就成员的过失行为承担“行为责任”。单位过失犯罪的归责模式应当在充分挖掘《刑法》第30条、第31条教义学资源的基础上,实现从“行为责任”到“监督责任”的应然转向。在归责的具体判断上,应当立足于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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