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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受贿罪的罪数及犯罪形态问题作出分析和论证,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作了一些有益探索。在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于罪数的判断上,宜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定罪,量刑方面则建议采取从重处罚,以体现罚当其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受贿后及时退还财物的认定上,提出既遂后中止的概念,回应理论及实践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