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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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可避免的有着自身的缺陷,我们在追求其优点的同时也须为这种追求做出牺牲,即所说的法治的代价。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石是法治思想、法治原则在刑法学领域里的体现,对罪行法定的坚持同样需要我们有所付出。
  关键词法治代价罪刑法定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1-01
  
  如今,法治国家成为我国的发展方向,成为社会进步的目标。然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并不是绝对的善而仅仅是相对的善,当我们充分享受法治所带来的优越感的同时也该作好付出的准备。在刑法领域里同样如此。自贝卡里亚时代以来,罪刑法定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刑法的基石,其宗旨在于保障法的安定性以增进生活秩序的可预期性。戴雪甚至认为:没有罪刑法定,就没有法治。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甚至在一些法治国家中同样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这是我们选择法治信仰的同时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一、政治性代价
  
  权力制约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表征。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进步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对权力的制约必将对政治意志,政治利益产生紧密的影响。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为法治付出巨大的政治性代价。
  一方面,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被单一化,政府由依政策、命令行事向依法行事转变,这与我国的一贯的“国家本位”观念相冲突。从人民主权角度上讲,权力的根据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对权力行使的认可。法律则在权力被让渡后成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并制约权力的最有效手段,在将制约权力的法律现实化以后就达到了法治的目的。而我国是一个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国家,有着与人民主权内涵完全相反的政治、文化传统,在此传统之下形成对权力的崇拜以及顺民观念,权利本位意识的缺失极不利于人民当家作主,行使主人权利。法治社会需要我们从国家本位向个人权利本位转变,否则法治社会的建设将沦为一纸空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正是法治思想、法治原则在刑法领域里的体现,是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立法权、司法权进行限制。首先,罪刑法定要求对立法权进行限制。在罪刑法定的制度设计中,法与公平、正义、理性关联。因此,立法者创立犯罪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有利于实现个人自由,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还要求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立法权与司法权必须严格分工,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杜绝司法机关创制新的罪名和刑罚。人们不应该忘记许永灵投放虚假炭菌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案。无疑,该案件的判决包含了太强烈的政治色彩,粗暴的践踏了法治精神和罪刑法定原则。某种程度上讲,法治向我们提出了无为的要求。只有这样才会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实现自由,才更符合法治国家的精神内涵。
  
  二、程序正义的代价
  
  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当我们谈到法治,谈到法治的代价和罪刑法定原则时,必会涉及到程序正义的问题。罪刑法定不仅仅是讲“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认真领会其孕意及法治的精神内涵,也许它还包含着另外的意思:应该经由法定的程序才能将某种行为定为犯罪,经由法定程序才能将犯罪进行惩罚。其实,程序正义作为具有独立内在价值的存在并不与所要达成的好的结果有必然关联,但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一种更坏的结果出现。而这,才是程序正义存在的价值意义。回忆美国辛普森一案的“世纪审判”,在经过人力、财力的巨大投入后,法院终于以检方违反程序要求而判决辛普森无罪,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的两难选择中选择了“疑罪从无”。尽管无辜者免受法律追究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但被害人及家属所期望得到的正义却得不到伸张,而且谁又敢保证逃脱的罪犯不会再危害社会呢?我们只能做出虽然艰难但却又很清晰的选择:我们选择程序正义。而对实质正义的舍弃就是法治社会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三、价值取舍的代价
  
  法治社会是一个多元价值目标并存的社会。我们在法的价值体系内将所追求的价值按照位阶原则组成一队有序的排列:公正、自由、效率、秩序等。当发生价值冲突后,根据所要达成的目标在经过利弊的权衡之后,做出合乎理性的选择。运用法律的过程就是价值判断的过程,而价值判断之后被我们舍弃的价值就是我们为法治要付出的代价。对于刑法而言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是无法回避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基础在于自由,刑法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在自由公正与其他价值矛盾时应该明确站在自由公正的立场,对犯罪人人权予以保护。这样才不会使公民时刻处于刑法可能发动的以外打击的恐怖之下,有碍于独立人格与尊严的形成。正如贝卡里亚所说 “每个人都希望交割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体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四、本土资源流失的代价
  
  对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法治这个舶来品势必与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中国本土资源产生冲突,也正是在这种冲突之后产生契合,而冲突及契合的过程恰恰是一个学习与付出的过程。在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基础之上形成的思想观念将长期存留下去,深刻影响着人们法律思维与法律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一方面需要我们吸收、发扬有益的本土资源,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大胆摒弃旧有风俗、观念,这必然使我们在传统文化,思想上付出代价。甚至,有的时候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取代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单从罪刑法定思想角度来讲,我们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倍受推崇的杀人者必偿命,大义灭亲等思想就是必须被抛弃的。
  虽然法治是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治国方略,但它却能较好的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方式,对它的缺陷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视角审视、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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