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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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案件大多是由于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而造成的重大事故或事件,具有调查难度大、难以把握等突出特点,如何才能依纪依法、准确追责呢?
  首先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或监察部与相关部委下发的有关处分的规章,实事求是地准确定责。
  要准确界定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要准确界定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导致损失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包括直接决定者、筹划者、执行者。如果直接责任人是两人及以上的,还要区分主要直接责任人和次要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不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与造成的损失虽有联系但不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要准确界定领导责任与具体经办人责任。如果具体经办人的行为是受命于主管领导人的意志,或者在执行中曾提出纠正意见,但未被领导人采纳而造成损失的,应由领导人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具体承办人出主意,而领导人轻信允许或采纳,或者具体承办人明知领导人的指示命令违反了有关规定,仍继续实施而造成损失的,具体承办人和领导人都应负直接责任;如果具体承办人隐瞒事实真相,不请示汇报,自作主张,或者不执行领导人的正确意见,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造成损失的,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领导人不负责任或只负一般领导责任。
  要准确界定集体研究和个人决定的责任。个人做出错误决定,因而造成损失的,决定者负直接责任。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造成损失的,参加研究的人员都应当负一定责任,其中主持研究的人负主要责任,其他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责任。汇报人报告不实,导致集体研究决策不当,或者承办人不如实执行集体研究做出的正确决定造成损失的,汇报人、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在会议上对错误决策提出异议未被采纳者免责。行为人应负什么责任,要与其职务、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相联系,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
  除了要准确界定责任范围外,还要严格程序,依规办案。
  要严格办案程序。对于一般的责任追究案件,要严格按照党政纪案件办理程序办理。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还应将落实处理意见的情况在作出处分决定60日内逐级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在责任追究案件调查中对涉嫌犯罪的调查对象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准确适用党政纪法规。要根据履行职责的不同、违纪对象的不同适用相应的纪律处分法规。除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外,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办案时要灵活引用。
  要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办案人员既要收集被调查人职责方面的证据,也要收集被调查人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行为事实证据;既要重视对物质性结果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对非物质性结果证据的收集;既要重视直接危害结果证据的收集也要重视间接危害结果证据的收集。同时,还要加强对责任人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责任追究案件多数为过失违纪,少数是故意违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在主观上不是出于过失或故意,而是由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
  (摘自《廉政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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