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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财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为证券市场强化和完善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本文就《物权法》有关条款进行分析,阐释其对投资者权益所起到的保护,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物权法》,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物权法;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182-01
1 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物权法》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把个人财产保护上升到与国有财产保护、集体财产保护平等保护的位置。
众所周知,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阶段,而市场经济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与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是财产权的相互承认与交换。因此,《物权法》的作用,首先在于保障私人财产权的归属,确立交换赖以存在的前提。在证券市场上,则表现为保护投资者对其投入所拥有的股权,确立其合 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非经投资者本人同意,不得侵犯、妨碍或剥夺投资者对其合法投资所享有的权益。只有确认了投资者权益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才能保证产权流转即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此外,《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这种平等保护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具有其特殊作用。《公司法》同股同权的一般原则可以实现股权的形式平等,但不能有效扼制拥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主体恃强凌弱,任意侵夺弱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对合法物权所提供的平等保护则可以有效扼制这种行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
2 支持、保障与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
2.1 确认证券和资金的物权形态,为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
和奠定基础
证券市场的核心是交易。实质上,证券交易是证券和货币上权利的交换,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是物权在市场主体间的移转,而证券交易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 是交易主体拥有物权。
2.2 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
易目的
如前所述,证券交易实际上就是基于交易主体的自由意思而发生的证券和资金的物权移转,或者说证券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物权变动过程。对一个正常的证券交易而言,它以某一交易主体享有证券为起点,至另一交易主体取得该证券而结束。在这一完整的交易过程中,不仅《合同法》将要发挥作用,而且《物权法》 也要发挥其功能。《物权法》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实现的。由此可见,《物权法》不仅通过确认物权变动规则从而确立交易的起点和终点,而且通过规定完结交易的条件影响交易的过程。
《物权法》并不是置身于证券交易关系之外的,其诸多制度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证券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原来物权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有关。因此,《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证券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3 对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作出明确的规定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有关法律制度,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提高质量、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3.1 进一步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利于杜绝股东以各种非
法方式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侵占上市公司财产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 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物权法》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和明确地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上市公司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上市公司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集体或私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除依 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外,不得非法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财产。
3.2 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
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 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见,《物权法》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必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4 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和侵犯物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物权法》设专章(第三章)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和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整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整状态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权利。物权请求权对于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投资者的结算资金或证券被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挪用、擅自变卖的情况下,尽管受“物权行为无因性” 的制约,投资者不能向买入证券的一方要求返还,但对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仍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具体到证券市场而言,对于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有 关单位和人员,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物权法》确立的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必将有力遏制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邱永红 :《论<物权法>框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以证券交易所为视角》,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2]王利明:《论<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3]邱永红:《<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待决问题与对策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
【关键词】物权法;投资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182-01
1 确认国家、集体以及个人所有权,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物权法》在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把个人财产保护上升到与国有财产保护、集体财产保护平等保护的位置。
众所周知,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阶段,而市场经济是一种以私有财产与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是财产权的相互承认与交换。因此,《物权法》的作用,首先在于保障私人财产权的归属,确立交换赖以存在的前提。在证券市场上,则表现为保护投资者对其投入所拥有的股权,确立其合 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非经投资者本人同意,不得侵犯、妨碍或剥夺投资者对其合法投资所享有的权益。只有确认了投资者权益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才能保证产权流转即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此外,《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这种平等保护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领域具有其特殊作用。《公司法》同股同权的一般原则可以实现股权的形式平等,但不能有效扼制拥有强势经济地位的主体恃强凌弱,任意侵夺弱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对合法物权所提供的平等保护则可以有效扼制这种行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
2 支持、保障与促进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
2.1 确认证券和资金的物权形态,为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
和奠定基础
证券市场的核心是交易。实质上,证券交易是证券和货币上权利的交换,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是物权在市场主体间的移转,而证券交易得以发生的基本前提 是交易主体拥有物权。
2.2 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
易目的
如前所述,证券交易实际上就是基于交易主体的自由意思而发生的证券和资金的物权移转,或者说证券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物权变动过程。对一个正常的证券交易而言,它以某一交易主体享有证券为起点,至另一交易主体取得该证券而结束。在这一完整的交易过程中,不仅《合同法》将要发挥作用,而且《物权法》 也要发挥其功能。《物权法》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实现的。由此可见,《物权法》不仅通过确认物权变动规则从而确立交易的起点和终点,而且通过规定完结交易的条件影响交易的过程。
《物权法》并不是置身于证券交易关系之外的,其诸多制度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当前,证券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原来物权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有关。因此,《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证券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3 对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行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作出明确的规定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有关法律制度,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提高质量、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3.1 进一步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利于杜绝股东以各种非
法方式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侵占上市公司财产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 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物权法》在《公司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和明确地确立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上市公司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上市公司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集体或私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除依 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外,不得非法干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各种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财产。
3.2 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
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 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见,《物权法》禁止通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MBO或者以其他方式掏空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必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4 确立物权请求权制度和侵犯物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物权法》设专章(第三章)对物权的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确立了物权请求权制度和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整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整状态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权利。物权请求权对于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在投资者的结算资金或证券被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挪用、擅自变卖的情况下,尽管受“物权行为无因性” 的制约,投资者不能向买入证券的一方要求返还,但对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仍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具体到证券市场而言,对于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有 关单位和人员,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物权法》确立的侵犯物权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必将有力遏制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邱永红 :《论<物权法>框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以证券交易所为视角》,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2]王利明:《论<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3]邱永红:《<物权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影响、待决问题与对策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