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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的合理性关涉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法治实践的稳定。虽然,我国现行《立法法》第87—91条已对法律位阶进行了大致划分,但其简单地将"法律位阶"与"法律效力等级"相等同,并存在着划分对象不全、划分标准不一等诸多弊病,这显然不利于法治国家之建设。为此,应当重新界定法律位阶,并将其功能定位于法律冲突的解决,继而形成确立法律位阶的两大标准,亦即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最终,在此基础上再对《立法法》第87—91条进行适当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