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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经济法平衡协调和社会本位理念有着耦合之处,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涉及融于其中的不同利益的平衡协调,这种利益的协调还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科学发展观在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中就不能不内在地蕴含着经济法的两个理念作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