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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人格否认做出规定。国务院、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实施一系列有关解释、批文,如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等,大大提高了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性,并且对于修改《公司法》、完善公司人格否认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