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工会维权工作分析及其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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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分配与人事制度也发生了重大改革。由此而来的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越来越复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作为和谐校园建设的主要力量,高校工会如何在新形势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增强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有效性,在维护高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中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特点
  充分了解普通高等学校工会维权的特点是做好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的基础。高校工会维权特点如下:
  1.高校工会维权的协调性
  在高校教育和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新旧制度之间的摩擦以及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突出,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内部各种矛盾,对做好工会维权工作、促进高校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认为,高校内部的各种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第一,从劳资关系上看,高校是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教职工与校方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教职工与学校管理者之间的差别不是阶级差别,而是分工的差别。第二,从价值目标来看,高校全体员工之间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无论是高校的管理者还是广大教师和工作人员,都是为国家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的合格人才而努力。第三,从经济利益上看,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教职工的经济利益越来越紧密地和所在学校的整体利益联系在一起,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综上所述,高校工会的维权工作不仅仅是单方面维护职工的权益,而是在维护职工个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因此,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的实质是在履行工会的利益协调功能。
  2.高校工会维权的多层次性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当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利、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和维护职工的社会权利。对于高校教职工来说,这些权益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精神文化权益、社会权益。
  维护教职工的经济权益,主要是维护教职工合法劳动的报酬获得权。改革开放以来,高校教职工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有了很大的提高,教师成为人们向往的职业。但是高校教职工的利益是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协调、发展中不断实现的,离开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会就谈不上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高校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主要是保证广大教职工被公开公平合理地聘到相应岗位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劳动权益。
  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主要是维护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的管理和监督的权益。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自主权越来越大,而高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好坏,与每一位教职工息息相关。因此工会应当维护教职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益。
  维护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主要是保障教职工的学习发展权和参与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权益。随着高校民主政治不断进步,教职工的物质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其对先进精神文化的需求也日益强烈。此外,越来越多的教师尤其是广大工作在第一线的教师日益重视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因此,高校工会应当维护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尽量满足其文化生活需求。
  维护教职工的社会权益,主要是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保障职工在社会生活领域拥有的各项权益,享受社会公共事业的服务及其应有权益,并得到有效保障且不受侵犯。
  3.高校工会维权的高要求。高校工会维权工作面对的主要是工作在第一线的广大教师,现阶段高校教师已经走向高素质、高学历、高能力的阶段,他们对自己正当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高校工会工作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不仅要有热情有耐心,更要有水平有能力,真正把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好。
  二、高校工会维权工作困境
  1.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工会法》实施后,工会的维权职能是法定的,也成为高校工会工作的重点,但在实际施行中新《工会法》配套法规欠缺,法律条款的表述仍然比较笼统,实施起来弹性太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第一,新《工会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缺乏法律责任条款的相应规定;第二,新《工会法》中,工会不作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造成多年来工会维权能力不强,手段不力,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法律授权;第三,高校工会在履行职责时只有建议权,缺乏法律赋予的制约权,因而在依法维权时显得苍白无力。
  2.工会体制不完善,角色定位模糊
  目前,高校工会隶属于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其中以后者领导为主。学校党委一旦形成决策,工会必须不折不扣完成。在行政关系上,虽然《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委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但在现实中,工会领导的产生一般由学校任命,然后进行形式上的补选。工会干部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都掌握在学校手里。此外,工会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它应当具有独立性,但目前很多高校工会都受制于学校党委,机关化、行政化日益严重。从工作内容、方式、成效来看,工会更多的是在帮助学校教育、管理教职工,习惯于根据上级领导的部署开展工作,偏重于对上级领导负责,忽视了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利益。
  3.维权内容片面,维权能力、手段有限
  目前,部分高校工会工作者对教职工合法权益缺乏全面的认识,认为组织会员活动、慰问帮扶困难职工、搞点福利补助就是维权,使教职工一提到工会就联想到娱乐活动。还有的认为工会无权、说话不灵,在维权过程中必然遭遇种种阻碍,因此避重就轻,将工作局限在开展活动上,没有切实履行维权这一首要职能,例如工会在学校重大改革措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人事、分配等制度方面、教工普遍关心的学校建设的热点重点问题方面,工会的作用有限。
  维权过程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而现阶段很多高校工会干部法律意识薄弱,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能力有限,难以发挥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一支工作热情饱满、业务能力精干、精通法律知识的工会干部队伍。在维权手段上,由于工会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发生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工会只能反映、建议、同情、奔走呼吁,而难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工会维权的有效途径
  1.建立健全源头参与机制
  建立健全源头参与机制是高校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通过工会的源头参与,可以把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学校的决策中去,有利于促进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学校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真正代表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从总体上实现对教职工权益的维护。为此,首先要深刻认识工会的重要作用。学校行政部门要自觉执行《工会法》,在研究制定设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举措时,吸收工会参与研究,听取意见,保证工会的源头参与。其次是建立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学校研究设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吸纳工会的意见;讨论设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会议,应当有工会主席参加,吸收工会主席或工会代表参加工作,从而为工会开展工作构筑良好的平台,强化工会履行维权的能力,拓展工会主席或工会代表参加工作,从而为工会开展工作构筑一个良好的平台,强化工会履行维权的能力,拓展工会工作的空间,提高工会的地位和形象,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第三是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设计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举措出台前,工会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分析,以求在党政工联席会议上正确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
  2.完善教代会制度,畅通维权有效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是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高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应积极努力,在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上下工夫,提高教代会质量,增强会议实效性。督促学校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会议审议;完善提案制度,抓好提案征集、落实和反馈工作;积极探索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进一步扩大教职工民主参与面;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参政议政能力,保证会议质量;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大力推行校务公开,将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依法向教职工公开,畅通学校和教职工之间的沟通渠道,使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进一步充实。
  3.建立劳动争议协调机制
  当前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校任意解聘、辞退教职工,侵犯教职工劳动权而产生的争议;二是教职工对学校违背聘用劳动合同任意调动、分配工作引发的劳动纠纷;三是教职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持有不同意见而出现的争议;四是教职工对工资待遇、劳保福利不满发生矛盾;五是教职工任意撕毁聘任合同,违约解除劳动关系与学校发生争执;六是其他原因导致的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因此,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当务之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由教工代表、高校行政机关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并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上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4.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法律落实
  高校工会在维权的同时,可以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入手,按照教代会的规定和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内容,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聘用合同中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和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和问题,为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加强法制宣传,帮助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正逐步健全之中,任何组织、团体和单位必须依法行政,而个人也必须依法行事,处理侵权纠纷和矛盾的时候,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会干部不仅要能够自己熟练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权益,而且要加大对《工会法》《劳动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等各项法律的宣传,帮助广大教职工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的法律法规门类繁多,内容广泛,而且现实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因此很有必要在工会设置法律咨询小组,或者在工会内部配备兼职或专职法律顾问,为工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提供帮助,也同时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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