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danz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安监三[201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