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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在信息开放获取方面的相关政策
1.1 信息自由法
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rnatlon Act)是关于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数据)管理、使用的大法,是国家政府信息行政管理、全民使用政府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世界上最早的国家信息自由法是由瑞典于1776年制定的。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各国才普遍认识到它的必要性。目前,已经有44个国家建立了信息自由法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共享法。
美国公民对联邦政府的科学数据和信息有着强烈的共享要求。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共享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信息自由法”。该法律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公民具有使用联邦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的大法,第一版本于1966年生效。最初,这法律基于“确保全体公民对政府的了解”的理想,在该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政府必须公开自己的政务,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说明。以后在实践中,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公民要求的提高,对“信息自由法”做了多次修改(1974、1976、1986年)。随着数据的不断积累,“信息自由法”的老版本中在数据使用方面有很多不够明确的地方。1986年,美国国会对“信息自由法”做了实质性和程序性修改,并通过了新版“信息自由法”(1986)。在新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应该公开的数据和信息。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使用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因此,信息公开是根本原则,信息不公开是例外。
1.2 美国国有科学数据“完全与开放”共享国策
20世纪70年代,随着计算机的发展,美国已经开发了177个大型数据库,其中包括陆地资源卫星遥感数据。国家对这些数据的开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数据归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所有。当时,这些数据主要为政府决策和政府启动的重大科研项目所涉及的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服务。但是这些数据在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科学界不能及时得知政府近期更新了哪些数据库;二是大部分数据库要价太高,提高了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本。20世纪80年代末期,面对科学数据急剧增加,科学界对数据共享的呼声越来越大,要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改变数据费用昂贵致使科学家用不起的现状。
鉴于以上事实,美国政府决心改变这种管理状况,试图将“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作为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时代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信息自由法”和“版权法”。规定不允许联邦政府拥有版权;信息服务的收费最多不超过服务本身的成本,对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没有限制。在落实这项基本国策时,美国政府将利用行政、财政和法律手段共同协调管理。一方面,联邦政府投资开展数据的采集、管理和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保障在全民中实施“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
2 我国在信息开放获取方面的相关政策
2.1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其主要由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以共享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体系和专业化技术人才队伍等3方面组成。其中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是由研究试验基地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科技数据、文献资源共享服务网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基地、网络科技环境等构成。
要使科学思想转化为成果,并使之广泛利用到社会中,没有良好的研究环境和通畅的交流平台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开放获取正是实现共享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供了基础设施保证和资金来源的支持下,开放获取活动的开展一定会更顺利、更高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有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现代政治学证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越高,社会越稳定。在美国“9·11”、我国的非典等重大事件期间,政府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有效积极的信息披露,及时让民众了解真相,积极参与,提高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 中美信息开放获取政策的比较分析
3.1 信息政策目标的比较
(1)在美国:美国信息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是适应迅猛发展及日新月异的技术,谋求新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其政策目标的基本考虑是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做出权衡和选择,主要考虑那些收益比较大的项目,更注重科技的实用效益。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政府干预,如出于安全方面考虑,“9·11”事件后,美国将科技反恐列为科技界优先考虑的重点,使科技反恐在国家安全战略诸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2)在我国:20世纪后期,世界形势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了有利于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总趋势。邓小平关于“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的论断,十三大以后被概括为“时代主题”,是我国现阶段国家总体战略形成的基本出发点。所以,我国信息政策的目标立足于发展,强调的是和平、全面发展。1991年《国家科学技术情报发展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技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该政策的众多目标中,排在首位的是完善和发展国家科技情报系统,另外还有加强文献支持系统建设、健全情报检索体系、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等。这些目标显示出我国当时的信息系统建设才刚刚起步,比较薄弱。在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科学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取得一批在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3.2 政策内容的比较
(1)为了掌握世界的信息主动权,巩固美国的霸权地位,美国加强了信息网络、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建设,并对以往重要的信息立法进行研究、 审议和修订,使其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在信息技术领域,1991年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旨在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在信息资源领域,1995年修订了《文书消减法》,对提高政府机构电子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做了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1995年信息基础设施专题小组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分析了美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NII)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现行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对NII的适用性和影响,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在电子商务领域,1998年颁布《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电l子商务及类似的销售活动延缓3年征税。利用税收杠杆,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在网络安全方面,为了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快速发展,美国还针对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1996年出台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1997年出台的《反电子盗窃法》,2001年出台的《危急时刻基础设施保护法》等。
(2)我国第一部信息政策法规是1962年由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图书馆、博物馆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采购图书期刊的通知》。在1980年以前,我国仅有7部信息政策法规,而且内容仅局限于图书情报领域,所以我国的信息政策建设直到上世纪80年代以后才真正起步。1986年以前我国发布的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几乎全部用于调整图书、档案、科技情报等领域的社会关系,在此之后,虽然迫于规范信息市场秩序、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始制订相关信息政策,但1990年前,在我国每年发布的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中,以科技信息政策法规为主体的信息资源类政策仍然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可见,我国最初的信息政策法规建设一方面体现了当时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缺乏系统性、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狭隘等特征。1990年后,随着国家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以及国家信息化工作的全面铺开,我国信息政策法规建设也逐渐突破了以往只重视科技信息领域的局限,目前,我国现行国家信息政策法规的调节范围已经拓展到了信息产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网络、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而且从每年各领域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布数量上来看,近年来我国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建设的侧重点表现出了多样性的特点。
3.3 政策实施效果的比较
(1)美国政府利用“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作为杠杆,促进了科学数据的流动和应用,刺激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过去的十几年里,美国科学技术、教育、经济等的快速发展与美国联邦政府选择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在1991~1995年间,美国平均每年经济增长率为1.6,1995~1999年间,平均每年经济增长率为2.7。在“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实施后的10年间,后5年比前5年平均每年多增长1.1个百分点。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的计算,其中,0.2个百分点来自于计算机和半导体硬件的改进,0.5个百分点则是由于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和应用所产生的效益。
(2)在我国,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引导和激励自主创新,大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信息政策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农业科技方面,推广了小麦早地全生育期地膜覆盖技术、塑料暖棚栽培技术等:在工业方面,推广应用了计算机辅助设计、激光照排等数万项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三峡工程关键技术的攻克、宝钢成套设备的研制成功为工程上马提供了技术支撑;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方面,努力跟踪世界科技前沿,部分研究成果具有世界领先水平。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3249家,比上年增加了3759家,增长率为9.5%,实现营业总收入59714.1亿元。20多年来,我国科技信息事业在正确稳定的政策指引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近日发布的《2007年度世界竞争力报告》显示,新兴经济体正在迅速加强自身竞争力,中国内地竞争力全球排名前移。在评估所涉及的总共55个经济体中,中国内地竞争力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之上提高了3位,排名第15位。
4 对促进我国信息开放获取的建议
4.1 实行互利原则,努力与国际接轨
我国在信息公开、开放获取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要推动我国开放获取与国际接轨,必须积极开展政府间的合作。这是开放获取的内在要求,实现学术信息的无障碍交流;这是开放获取发展的需要,通过政府间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开放获取中涉及到的技术标准问题;这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政府与发达国家签订协议,加强国际合作,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科技的发展。积极参加国际开放获取运动的会议、讨论,表明我国支持开放获取的立场,吸取国际开放获取活动的有益经验:组织建立开放获取联盟以方便组织国内的有关会议,宣传开放获取的精神。
4.2 承认差距。不断提高获取能力
我们要承认差距,但是同时要理性地看待美国在信息领域的霸权地位,积极研究国外在开放获取建设中的先进经验,探索其运行机制和相关政策,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结合我国的长期发展目标,调整我们的开放策略,加速信息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
美国虽然崇尚信息自由,但并不是没有针对性地公开。为了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美国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是有所保留的,何况美国视我国为最大的竞争对手,惟恐我国在经济、科技等方面赶上甚至超过他们,所以更不会向我国公开最先进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对现有能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充分的理解和分析,发挥大国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后发优势,通过信息化大大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和国际影响力。
4.3 营造社会氛围,推动开放获取
由于没有法规要求占有国有科技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承担共享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科技资源的保值和增值,因此科研单位普遍缺乏共享的积极性,认为共享就意味着免费,甚至会培养出竞争对手。因此,要克服这种狭隘思想,树立“共享能使自己受益的观念,积极推动开放获取”。
开放获取运动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要组织建立协调机构。只有协调好各团体间的关系与活动,明确各自的利益与责任,开放获取运动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1.1 信息自由法
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rnatlon Act)是关于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数据)管理、使用的大法,是国家政府信息行政管理、全民使用政府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世界上最早的国家信息自由法是由瑞典于1776年制定的。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各国才普遍认识到它的必要性。目前,已经有44个国家建立了信息自由法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共享法。
美国公民对联邦政府的科学数据和信息有着强烈的共享要求。美国联邦政府信息共享的主要法律根据是“信息自由法”。该法律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了公民具有使用联邦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的大法,第一版本于1966年生效。最初,这法律基于“确保全体公民对政府的了解”的理想,在该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政府必须公开自己的政务,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做出说明。以后在实践中,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公民要求的提高,对“信息自由法”做了多次修改(1974、1976、1986年)。随着数据的不断积累,“信息自由法”的老版本中在数据使用方面有很多不够明确的地方。1986年,美国国会对“信息自由法”做了实质性和程序性修改,并通过了新版“信息自由法”(1986)。在新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应该公开的数据和信息。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使用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因此,信息公开是根本原则,信息不公开是例外。
1.2 美国国有科学数据“完全与开放”共享国策
20世纪70年代,随着计算机的发展,美国已经开发了177个大型数据库,其中包括陆地资源卫星遥感数据。国家对这些数据的开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数据归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所有。当时,这些数据主要为政府决策和政府启动的重大科研项目所涉及的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服务。但是这些数据在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科学界不能及时得知政府近期更新了哪些数据库;二是大部分数据库要价太高,提高了科学家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本。20世纪80年代末期,面对科学数据急剧增加,科学界对数据共享的呼声越来越大,要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改变数据费用昂贵致使科学家用不起的现状。
鉴于以上事实,美国政府决心改变这种管理状况,试图将“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作为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时代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政策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信息自由法”和“版权法”。规定不允许联邦政府拥有版权;信息服务的收费最多不超过服务本身的成本,对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没有限制。在落实这项基本国策时,美国政府将利用行政、财政和法律手段共同协调管理。一方面,联邦政府投资开展数据的采集、管理和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保障在全民中实施“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
2 我国在信息开放获取方面的相关政策
2.1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的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社会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其主要由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以共享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体系和专业化技术人才队伍等3方面组成。其中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是由研究试验基地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科技数据、文献资源共享服务网络、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基地、网络科技环境等构成。
要使科学思想转化为成果,并使之广泛利用到社会中,没有良好的研究环境和通畅的交流平台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开放获取正是实现共享这一目的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供了基础设施保证和资金来源的支持下,开放获取活动的开展一定会更顺利、更高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念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能公开的信息主要有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现代政治学证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越高,社会越稳定。在美国“9·11”、我国的非典等重大事件期间,政府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有效积极的信息披露,及时让民众了解真相,积极参与,提高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 中美信息开放获取政策的比较分析
3.1 信息政策目标的比较
(1)在美国:美国信息政策的主要出发点是适应迅猛发展及日新月异的技术,谋求新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其政策目标的基本考虑是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做出权衡和选择,主要考虑那些收益比较大的项目,更注重科技的实用效益。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要政府干预,如出于安全方面考虑,“9·11”事件后,美国将科技反恐列为科技界优先考虑的重点,使科技反恐在国家安全战略诸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上升。
(2)在我国:20世纪后期,世界形势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形成了有利于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总趋势。邓小平关于“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的论断,十三大以后被概括为“时代主题”,是我国现阶段国家总体战略形成的基本出发点。所以,我国信息政策的目标立足于发展,强调的是和平、全面发展。1991年《国家科学技术情报发展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科技信息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该政策的众多目标中,排在首位的是完善和发展国家科技情报系统,另外还有加强文献支持系统建设、健全情报检索体系、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等。这些目标显示出我国当时的信息系统建设才刚刚起步,比较薄弱。在国家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科学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取得一批在世界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3.2 政策内容的比较
(1)为了掌握世界的信息主动权,巩固美国的霸权地位,美国加强了信息网络、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等领域的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建设,并对以往重要的信息立法进行研究、 审议和修订,使其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在信息技术领域,1991年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旨在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在信息资源领域,1995年修订了《文书消减法》,对提高政府机构电子信息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做了规范。在知识产权领域,1995年信息基础设施专题小组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分析了美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NII)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现行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对NII的适用性和影响,并提出了修改建议。在电子商务领域,1998年颁布《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电l子商务及类似的销售活动延缓3年征税。利用税收杠杆,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在网络安全方面,为了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快速发展,美国还针对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1996年出台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1997年出台的《反电子盗窃法》,2001年出台的《危急时刻基础设施保护法》等。
(2)我国第一部信息政策法规是1962年由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图书馆、博物馆可以根据业务需求采购图书期刊的通知》。在1980年以前,我国仅有7部信息政策法规,而且内容仅局限于图书情报领域,所以我国的信息政策建设直到上世纪80年代以后才真正起步。1986年以前我国发布的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几乎全部用于调整图书、档案、科技情报等领域的社会关系,在此之后,虽然迫于规范信息市场秩序、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始制订相关信息政策,但1990年前,在我国每年发布的国家信息政策法规中,以科技信息政策法规为主体的信息资源类政策仍然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可见,我国最初的信息政策法规建设一方面体现了当时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表现出缺乏系统性、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狭隘等特征。1990年后,随着国家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策以及国家信息化工作的全面铺开,我国信息政策法规建设也逐渐突破了以往只重视科技信息领域的局限,目前,我国现行国家信息政策法规的调节范围已经拓展到了信息产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网络、信息安全等多个领域。而且从每年各领域信息政策法规的发布数量上来看,近年来我国国家信息政策法规建设的侧重点表现出了多样性的特点。
3.3 政策实施效果的比较
(1)美国政府利用“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作为杠杆,促进了科学数据的流动和应用,刺激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过去的十几年里,美国科学技术、教育、经济等的快速发展与美国联邦政府选择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在1991~1995年间,美国平均每年经济增长率为1.6,1995~1999年间,平均每年经济增长率为2.7。在“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实施后的10年间,后5年比前5年平均每年多增长1.1个百分点。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的计算,其中,0.2个百分点来自于计算机和半导体硬件的改进,0.5个百分点则是由于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和应用所产生的效益。
(2)在我国,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引导和激励自主创新,大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信息政策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农业科技方面,推广了小麦早地全生育期地膜覆盖技术、塑料暖棚栽培技术等:在工业方面,推广应用了计算机辅助设计、激光照排等数万项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三峡工程关键技术的攻克、宝钢成套设备的研制成功为工程上马提供了技术支撑;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方面,努力跟踪世界科技前沿,部分研究成果具有世界领先水平。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3249家,比上年增加了3759家,增长率为9.5%,实现营业总收入59714.1亿元。20多年来,我国科技信息事业在正确稳定的政策指引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近日发布的《2007年度世界竞争力报告》显示,新兴经济体正在迅速加强自身竞争力,中国内地竞争力全球排名前移。在评估所涉及的总共55个经济体中,中国内地竞争力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之上提高了3位,排名第15位。
4 对促进我国信息开放获取的建议
4.1 实行互利原则,努力与国际接轨
我国在信息公开、开放获取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要推动我国开放获取与国际接轨,必须积极开展政府间的合作。这是开放获取的内在要求,实现学术信息的无障碍交流;这是开放获取发展的需要,通过政府间合作可以更好地解决开放获取中涉及到的技术标准问题;这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政府与发达国家签订协议,加强国际合作,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科技的发展。积极参加国际开放获取运动的会议、讨论,表明我国支持开放获取的立场,吸取国际开放获取活动的有益经验:组织建立开放获取联盟以方便组织国内的有关会议,宣传开放获取的精神。
4.2 承认差距。不断提高获取能力
我们要承认差距,但是同时要理性地看待美国在信息领域的霸权地位,积极研究国外在开放获取建设中的先进经验,探索其运行机制和相关政策,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结合我国的长期发展目标,调整我们的开放策略,加速信息开放获取的发展进程。
美国虽然崇尚信息自由,但并不是没有针对性地公开。为了维护自身的霸权地位,美国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是有所保留的,何况美国视我国为最大的竞争对手,惟恐我国在经济、科技等方面赶上甚至超过他们,所以更不会向我国公开最先进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对现有能获取到的信息进行充分的理解和分析,发挥大国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后发优势,通过信息化大大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和国际影响力。
4.3 营造社会氛围,推动开放获取
由于没有法规要求占有国有科技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时承担共享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科技资源的保值和增值,因此科研单位普遍缺乏共享的积极性,认为共享就意味着免费,甚至会培养出竞争对手。因此,要克服这种狭隘思想,树立“共享能使自己受益的观念,积极推动开放获取”。
开放获取运动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要组织建立协调机构。只有协调好各团体间的关系与活动,明确各自的利益与责任,开放获取运动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