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亟需解决的实体问题:从“符号保护”到“防止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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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以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它强调对注册商标符号本身而非商标所代表商誉的保护,是典型的“符号保护”模式。“符号保护”模式不符合商标法原理,是我国商标保护不公平和商标注册效率低的罪魁祸首。虽然我国司法实务界采用商标混淆理论来改良该模式,但注定不成功也不彻底。只有用“防止混淆”来取代“符号保护”才是唯一的出路,建议对我国《商标法》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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