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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隐患,腐败不能在短期内根除,但却可以在最严密的制度下得以控制。香港廉政公署在肃贪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其成功的经验为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一面可鉴之镜。本文对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进行了探讨,并就当前反腐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18-01
1 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
(1)廉政公署执行处。执行处主要负责调查工作,该处下设两个调查科、一个监察及辅助科。两个调查科各有分工,一个主要调查对象为政府部门中的警务处、地政公务司和人民入境事务处,另一个调查对象为其他政府部门及私人机构。
(2)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该处下设两个审查科,每科下设三个小组,具体负责不同部门的审查工作。另外,该处还下设一个协导工作组和一个管理组,分别负责向私人机构、公共机构提供反贪污咨询服务和负责处理该处的日常管理及文书辅导工作。该处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措施及工作程序,找出其中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提出合理建议使之加以改进,从而达到减少贪污机会的目的。
(3)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该处由一名处长负责,下设两个科级业务部门:联络科、传播及教育科。主要任务是在香港市民中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肃贪倡廉的思想深入人心。
(4)廉政公署行政总部。主要负责廉署的行政事务。管理全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负责职员培训和福利等工作,所辖机构:职员关系科、训练科、社区研究科、编制科和财政总务科。此外,廉署还有一支135人的秘密跟踪队伍,配有车辆、录音、录像设备。这支队伍设备精良,高度保密,办公地点另设,人员身份不公开,不参与公开行动,廉署职员除高级职员外,其他人员不知其成员。这支队伍在侦破贪污案件中起了重要作用。廉署的人员全部自行招聘,薪金高于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如果他们的品德引起怀疑,廉政专员便立即对其进行惩罚包括开除,并不准上诉。
2 廉政公署的职权
廉政公署被授予广泛的权力,主要有:凡政府公务员拥有的财富及生活水平和官职收入不相称,而又不能合理解释财富来源的,廉政公署即可认定其犯法,并通过律政司将其交付法庭接受审判;调查员可无需拘捕令而拘捕受嫌者进行审问;要求受嫌者列举其财产、开支、负债数字及已调离香港的任何款项财物;有权入屋搜查、检举及扣押认为可作证据的任何物品,拘捕在场任何人士,唯律师事务所可免搜查;检查受嫌者的银行帐户及保险箱;进入任何政府楼宇及要求任何政府雇员答复与其职务有关的问题,并可要求其出示任何与职责有关的内部通令、指示、办公手册或训令等;可以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所需要的任何资料。
3 廉政公署成功经验的可借鉴之处
3.1 进一步完善法制,将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首先,必须完善立法。在廉政立法上,我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仍不健全,尤其是不配套,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二是要加强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行使细则立法,建立行为规范制度。如制定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等,建立健全行政授权制度、公务人员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三是加快经济立法,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度,堵塞权力走向市场的漏洞,切断权钱交易的途径。其次,要严格执法。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打击缺乏力度是一个大问题。如以罚代刑,以批评代处罚,甚至不处不罚,易地做官;查证处理时间长,效率低,打击腐败的阻碍环节多,关系保护网庞大而牢固,查证处理时,往往遇到以权压法,以情压法的现象,致使很多大案要案变得虎头蛇尾,最后不了了之。为改变这一现状,需建立一套快捷、秘密、高效的反腐败程序,增强执法力度。一是设置秘密调查、短促突击的程序,采取灵活机动、快速有效的查处方式,一旦发现和掌握线索、证据,就可以立即立案查处,迅速予以审理。审理过程中应当果断及时,并对拒不交待者设立从严从重惩罚的制度。二是设置预防性的拘捕程序。可以将嫌疑人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切断与外界的联系,防止串供、销毁罪证、转移赃物、拉关系说情等反查处行为。
3.2加强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形成打击贪污贿赂行为的铁拳
目前我国反腐败的机构有来自三个系统的三套机构:党的纪检系统、行政监察系统和检察系统。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配合,但因领导体制不同,运作机制各异,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缺乏统一指挥,各自为政,存在重复办案、重复调查等办案效率不高的现象;二是因分属不同系统,且各有受制约的因素,不能实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使反腐败出现空白地带;三是各个检查机构之间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有的平行、有的交叉、有的分隔,容易导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削弱反腐败的打击力度。这就需要确立一个能担负起反腐败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的领导机关。这个机关应该拥有绝对、全面的组织权、指挥权、协调权、物资调配权、人事管理权、奖惩权。这一领导机关或者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中选择一个加以强化,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一个这样的机关。
3.3 为了有效地防止贪污腐败,必须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往往只重视事后控制方面,不重视事前预防工作。因此反腐败机构应当对政府管理的各项制度,甚至每一项程序、每一个环节都加以深入研究,找出可能存在贪污机会的漏洞,提出改进的建议。
3.4加强反腐败队伍建设,并建立针对反腐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反腐败要达到高效有力,必须有一支过硬的队伍,这支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反腐败工作的成败。为此,必须从经费和人员上加强建设。如做好反腐败工作人员的录用和管理工作。完善考核制度,根据德能勤绩等方面因素,每年进行考核。在工资福利上,可适当提高待遇,以解决其后顾之忧。由于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增多、手段越来越狡猾,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反腐败队伍的作战能力显然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因此,在人员的增加、装备的更新、新技术新手段的使用、各地区各机构的协作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和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18-01
1 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
(1)廉政公署执行处。执行处主要负责调查工作,该处下设两个调查科、一个监察及辅助科。两个调查科各有分工,一个主要调查对象为政府部门中的警务处、地政公务司和人民入境事务处,另一个调查对象为其他政府部门及私人机构。
(2)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该处下设两个审查科,每科下设三个小组,具体负责不同部门的审查工作。另外,该处还下设一个协导工作组和一个管理组,分别负责向私人机构、公共机构提供反贪污咨询服务和负责处理该处的日常管理及文书辅导工作。该处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措施及工作程序,找出其中可能导致贪污的漏洞,提出合理建议使之加以改进,从而达到减少贪污机会的目的。
(3)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该处由一名处长负责,下设两个科级业务部门:联络科、传播及教育科。主要任务是在香港市民中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肃贪倡廉的思想深入人心。
(4)廉政公署行政总部。主要负责廉署的行政事务。管理全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负责职员培训和福利等工作,所辖机构:职员关系科、训练科、社区研究科、编制科和财政总务科。此外,廉署还有一支135人的秘密跟踪队伍,配有车辆、录音、录像设备。这支队伍设备精良,高度保密,办公地点另设,人员身份不公开,不参与公开行动,廉署职员除高级职员外,其他人员不知其成员。这支队伍在侦破贪污案件中起了重要作用。廉署的人员全部自行招聘,薪金高于其他部门同级公务人员,如果他们的品德引起怀疑,廉政专员便立即对其进行惩罚包括开除,并不准上诉。
2 廉政公署的职权
廉政公署被授予广泛的权力,主要有:凡政府公务员拥有的财富及生活水平和官职收入不相称,而又不能合理解释财富来源的,廉政公署即可认定其犯法,并通过律政司将其交付法庭接受审判;调查员可无需拘捕令而拘捕受嫌者进行审问;要求受嫌者列举其财产、开支、负债数字及已调离香港的任何款项财物;有权入屋搜查、检举及扣押认为可作证据的任何物品,拘捕在场任何人士,唯律师事务所可免搜查;检查受嫌者的银行帐户及保险箱;进入任何政府楼宇及要求任何政府雇员答复与其职务有关的问题,并可要求其出示任何与职责有关的内部通令、指示、办公手册或训令等;可以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所需要的任何资料。
3 廉政公署成功经验的可借鉴之处
3.1 进一步完善法制,将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首先,必须完善立法。在廉政立法上,我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腐败的法律仍不健全,尤其是不配套,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二是要加强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行使细则立法,建立行为规范制度。如制定行政程序法、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等,建立健全行政授权制度、公务人员个人生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三是加快经济立法,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度,堵塞权力走向市场的漏洞,切断权钱交易的途径。其次,要严格执法。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打击缺乏力度是一个大问题。如以罚代刑,以批评代处罚,甚至不处不罚,易地做官;查证处理时间长,效率低,打击腐败的阻碍环节多,关系保护网庞大而牢固,查证处理时,往往遇到以权压法,以情压法的现象,致使很多大案要案变得虎头蛇尾,最后不了了之。为改变这一现状,需建立一套快捷、秘密、高效的反腐败程序,增强执法力度。一是设置秘密调查、短促突击的程序,采取灵活机动、快速有效的查处方式,一旦发现和掌握线索、证据,就可以立即立案查处,迅速予以审理。审理过程中应当果断及时,并对拒不交待者设立从严从重惩罚的制度。二是设置预防性的拘捕程序。可以将嫌疑人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切断与外界的联系,防止串供、销毁罪证、转移赃物、拉关系说情等反查处行为。
3.2加强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形成打击贪污贿赂行为的铁拳
目前我国反腐败的机构有来自三个系统的三套机构:党的纪检系统、行政监察系统和检察系统。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配合,但因领导体制不同,运作机制各异,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缺乏统一指挥,各自为政,存在重复办案、重复调查等办案效率不高的现象;二是因分属不同系统,且各有受制约的因素,不能实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使反腐败出现空白地带;三是各个检查机构之间职责不明确,管理权限有的平行、有的交叉、有的分隔,容易导致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削弱反腐败的打击力度。这就需要确立一个能担负起反腐败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的领导机关。这个机关应该拥有绝对、全面的组织权、指挥权、协调权、物资调配权、人事管理权、奖惩权。这一领导机关或者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中选择一个加以强化,或者由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一个这样的机关。
3.3 为了有效地防止贪污腐败,必须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往往只重视事后控制方面,不重视事前预防工作。因此反腐败机构应当对政府管理的各项制度,甚至每一项程序、每一个环节都加以深入研究,找出可能存在贪污机会的漏洞,提出改进的建议。
3.4加强反腐败队伍建设,并建立针对反腐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反腐败要达到高效有力,必须有一支过硬的队伍,这支队伍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反腐败工作的成败。为此,必须从经费和人员上加强建设。如做好反腐败工作人员的录用和管理工作。完善考核制度,根据德能勤绩等方面因素,每年进行考核。在工资福利上,可适当提高待遇,以解决其后顾之忧。由于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增多、手段越来越狡猾,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反腐败队伍的作战能力显然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因此,在人员的增加、装备的更新、新技术新手段的使用、各地区各机构的协作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