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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阐述了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成因,指出了会计信息失真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影响和干扰,从制度和技术性因素及经济学等客观方面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简要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失真;机制;对策;
引言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当前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供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是现代会计的基本目标,即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如实、客观地反映经济主体过去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帮助投资者和贷款人进行合理决策;帮助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帮助经济主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评估和预测未来的资金流动。因此,会计信息,尤其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于企业本身,甚至于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1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分析
制造会计信息的现象近几年已变得十分突出,并呈上升之势。去年审计署组织力量對1290家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会计报表严重不真实的企业占了68%。这些事实不正说明会计信息的失真必然降低信息的质量和使用效率,而且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教授提出的“天下欲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精辟见解,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经济越发展,管理越重要,会计越重要。会计信息越来越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成为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也日趋加剧,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毒瘤。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显示:会计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凭证、帐表进行假审计、假评估,帐外设帐,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违法违纪手段隐藏,作假技术不断发展;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宏观调控和微观决策的失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也多次强调“不做假账”。因此,探究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分析和研究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客观原因,从源头抓起,才能标本兼治。
2 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对于处于成长期间的市场经济环境,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是灾难性的,本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发生的经济大萧条及金融市场崩溃就是前车之鉴,治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刻不容缓。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惩处机制
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如英国1825年的经济危机导致1844年和1845年公司法的出台,1847年的经济危机带来了1855年和1856年公司法的颁布,1857年的经济危机又迫使英国议会推出1862年的公司法;本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公布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两部重要法规。每一部法规的颁布,均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极有力的影响。应当看到,现行《证券法》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中尽管已有条款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问题,但由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困难等原因,使这些法规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一直未能得以实施,并且我国现行法规中也缺乏对会计信息失真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及惩治措施。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规建设:
(1)、应尽快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各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一方面应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将公司发起人、主要股东、经营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等涉及不实会计信息提供的人员均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另一方面应扩大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将请求权主体明确为由于依赖不实会计信息而遭受损失的人。
(2)、采用推定过错原则,改变举证方式。
现行民事诉讼体系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涉及不实会计信息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位置通常是不平等的,原告和被告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突出,被告控制信息的来源,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所以举证容易,而原告则举证困难。因此应将举证方式改为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即原告只须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且损失和不实会计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被告有过错即可请求赔偿,而被告如不能举证自己无过错即被推定为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3)、补充惩处条款。
一方面应补充制定针对企业的惩处条款,使企业因提供不实会计信息而受到的惩罚超过其信息披露成本,从而解决成本驱动导致的会计信息不实。另一方面应补充制定针对经营者的惩处条款,对经营者的行为予以限制约束,使其受到的惩罚超过其因制造和提供不实会计信息而所能获得的边际利益。
2.2改善契约设计,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
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考虑效用最大化的双方可接受底限,合理设置契约目标,并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来保证契约目标的实现。
(1)、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机制。
首先应在契约中明确授权范围,即在契约中对经营者进行明确而科学的授权,使经营者或代理人明确其“有权为”及“无权为”、“应为”及“不为”;其次应在契约中明确责任目标,使经营者所得的利益和责任目标挂钩。对经营者实行责任目标约束时,应注意使责任目标建立在公司未来发展在和收益的较准确的估计基础上,因为不合理的目标设置将诱发不实会计信息的产生;最后应在契约中规定违约责任,建立契约处罚条款,处罚条款的内容应能保证使经营者或代理方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远高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2)、完善科学的契约激励机制。
应当建立基于经营者经营成果的有效契约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首先,契约中的“利益”条款中应明确表达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措施;其次,激励措施中应将对代理人的长期绩效补偿远期化或非货币化,并应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比如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延期支付奖金及超额利润分成、以认股权证和赠股代替现金支付等长期绩效补偿措施,以防止代理人以损害企业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为代价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
(3)、通过弹性化的契约条款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
弹性化契约激励及约束条款可以设计弹性化的契约条款,使各方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来确定风险和报酬,通过弹性化的契约条款来引导经营者的行为,弱化经营者舞弊、欺诈等违背契约的机会主义行为选择,使经营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低至可以预期,促使经营者选择成本收益次优的方案,从而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
2.3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可直接使契约各方受到约束,有助于有序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防范不实会计信息的形成。
(1)、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尽管公司法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监事会人员、职责等做了规定,但绝大多数企业的监事会受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压力而有名无实,而只有让其责、权、利独立,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企业会计系统对外提供和披露及准确的会计信息的作用。
(2)、强化公司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的强化包括二个层面,一是完善注册会计审计制度,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民间审计制度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十分有效的。要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国家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另一方面应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嚴惩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执业的行为。二是加强国家行政干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干预的程度及效果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等政府机关应加强对不实会计信息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应建立不实信息查询网,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企业及责任人员,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另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用会计委派制等政府干预形式,通过政府的综合管制来改善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
3.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会计信息质量意识
“不做假账”看似一句很普通的大实话,然而仔细体味,却寓意深刻。一方面反映了当前会计造假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表达了全社会要求会计人员不做假账的强烈愿望。会计工作是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晴雨表,使把守“钱袋子”的重要一环,其最要紧之处就是如实记账。要做好“不做假账”,如实记账,必须加强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第一,提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第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术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并熟悉会计处理程序,精通会计法规,会计制度,能及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一方面要对现有的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分流,对于既不能胜任工作又无培养前途的会计人员,可分流到其他岗位;对新进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具备要求,不得进入会计部门工作。另一方面,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其知识不断更新,适应生产经营的要求。
会计信息失真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都是一种很难杜绝的现象,对它的治理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但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问题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必须从源头抓起,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机制,理顺会计信息市场中的各种关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促进我国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失真不仅降低信息的质量和使用效率,而且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会计信息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本文着重从制度和技术性因素及经济学等客观方面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简要地提出相应的对策。但由于自身知识匮乏,能力有限,收集的资料不够全面等原因,对一些问题的分析不够透彻、全面,尤其是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方面,不足甚多。
关键词:信息失真;机制;对策;
引言
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国际性、历史性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当前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提供可靠公允的会计信息是现代会计的基本目标,即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如实、客观地反映经济主体过去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帮助投资者和贷款人进行合理决策;帮助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帮助经济主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评估和预测未来的资金流动。因此,会计信息,尤其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于企业本身,甚至于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1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分析
制造会计信息的现象近几年已变得十分突出,并呈上升之势。去年审计署组织力量對1290家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会计报表严重不真实的企业占了68%。这些事实不正说明会计信息的失真必然降低信息的质量和使用效率,而且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杨时展教授提出的“天下欲乱计先乱,天下欲治计乃治”精辟见解,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会计信息的质量问题。经济越发展,管理越重要,会计越重要。会计信息越来越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重视,成为政府部门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也日趋加剧,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毒瘤。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显示:会计法制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凭证、帐表进行假审计、假评估,帐外设帐,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违法违纪手段隐藏,作假技术不断发展;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会计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宏观调控和微观决策的失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也多次强调“不做假账”。因此,探究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分析和研究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客观原因,从源头抓起,才能标本兼治。
2 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对于处于成长期间的市场经济环境,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是灾难性的,本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发生的经济大萧条及金融市场崩溃就是前车之鉴,治理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刻不容缓。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惩处机制
从西方历史经验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过程也是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如英国1825年的经济危机导致1844年和1845年公司法的出台,1847年的经济危机带来了1855年和1856年公司法的颁布,1857年的经济危机又迫使英国议会推出1862年的公司法;本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美国政府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公布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两部重要法规。每一部法规的颁布,均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极有力的影响。应当看到,现行《证券法》及《注册会计师法》等法规中尽管已有条款涉及虚假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问题,但由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及赔偿金额的计算困难等原因,使这些法规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一直未能得以实施,并且我国现行法规中也缺乏对会计信息失真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及惩治措施。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法规建设:
(1)、应尽快完善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中各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一方面应扩大责任主体范围,将公司发起人、主要股东、经营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等涉及不实会计信息提供的人员均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另一方面应扩大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将请求权主体明确为由于依赖不实会计信息而遭受损失的人。
(2)、采用推定过错原则,改变举证方式。
现行民事诉讼体系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而在涉及不实会计信息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位置通常是不平等的,原告和被告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突出,被告控制信息的来源,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所以举证容易,而原告则举证困难。因此应将举证方式改为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即原告只须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且损失和不实会计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被告有过错即可请求赔偿,而被告如不能举证自己无过错即被推定为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3)、补充惩处条款。
一方面应补充制定针对企业的惩处条款,使企业因提供不实会计信息而受到的惩罚超过其信息披露成本,从而解决成本驱动导致的会计信息不实。另一方面应补充制定针对经营者的惩处条款,对经营者的行为予以限制约束,使其受到的惩罚超过其因制造和提供不实会计信息而所能获得的边际利益。
2.2改善契约设计,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
委托人应当充分论证考虑效用最大化的双方可接受底限,合理设置契约目标,并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及激励机制来保证契约目标的实现。
(1)、建立科学的契约约束机制。
首先应在契约中明确授权范围,即在契约中对经营者进行明确而科学的授权,使经营者或代理人明确其“有权为”及“无权为”、“应为”及“不为”;其次应在契约中明确责任目标,使经营者所得的利益和责任目标挂钩。对经营者实行责任目标约束时,应注意使责任目标建立在公司未来发展在和收益的较准确的估计基础上,因为不合理的目标设置将诱发不实会计信息的产生;最后应在契约中规定违约责任,建立契约处罚条款,处罚条款的内容应能保证使经营者或代理方违规行为的预期成本远高于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从而有效地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2)、完善科学的契约激励机制。
应当建立基于经营者经营成果的有效契约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所有者)趋于一致,从而改善双方的激励相容性。首先,契约中的“利益”条款中应明确表达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措施;其次,激励措施中应将对代理人的长期绩效补偿远期化或非货币化,并应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比如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延期支付奖金及超额利润分成、以认股权证和赠股代替现金支付等长期绩效补偿措施,以防止代理人以损害企业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为代价追求短期利益和个体利益。
(3)、通过弹性化的契约条款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
弹性化契约激励及约束条款可以设计弹性化的契约条款,使各方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来确定风险和报酬,通过弹性化的契约条款来引导经营者的行为,弱化经营者舞弊、欺诈等违背契约的机会主义行为选择,使经营发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低至可以预期,促使经营者选择成本收益次优的方案,从而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
2.3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可直接使契约各方受到约束,有助于有序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防范不实会计信息的形成。
(1)、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尽管公司法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监事会人员、职责等做了规定,但绝大多数企业的监事会受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压力而有名无实,而只有让其责、权、利独立,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企业会计系统对外提供和披露及准确的会计信息的作用。
(2)、强化公司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的强化包括二个层面,一是完善注册会计审计制度,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民间审计制度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十分有效的。要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作用,国家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另一方面应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嚴惩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执业的行为。二是加强国家行政干预。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过程中,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干预的程度及效果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机关、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等政府机关应加强对不实会计信息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应建立不实信息查询网,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企业及责任人员,增加企业、经营者及会计人员的违规名誉风险和违规成本;另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采用会计委派制等政府干预形式,通过政府的综合管制来改善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
3.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会计信息质量意识
“不做假账”看似一句很普通的大实话,然而仔细体味,却寓意深刻。一方面反映了当前会计造假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表达了全社会要求会计人员不做假账的强烈愿望。会计工作是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晴雨表,使把守“钱袋子”的重要一环,其最要紧之处就是如实记账。要做好“不做假账”,如实记账,必须加强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第一,提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第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术素质。会计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并熟悉会计处理程序,精通会计法规,会计制度,能及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一方面要对现有的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分流,对于既不能胜任工作又无培养前途的会计人员,可分流到其他岗位;对新进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具备要求,不得进入会计部门工作。另一方面,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其知识不断更新,适应生产经营的要求。
会计信息失真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都是一种很难杜绝的现象,对它的治理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但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问题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必须从源头抓起,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机制,理顺会计信息市场中的各种关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促进我国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失真不仅降低信息的质量和使用效率,而且严重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会计信息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本文着重从制度和技术性因素及经济学等客观方面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简要地提出相应的对策。但由于自身知识匮乏,能力有限,收集的资料不够全面等原因,对一些问题的分析不够透彻、全面,尤其是在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方面,不足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