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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我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向某公司送达了“没收假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05年4月,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则歪曲事实,混淆视听,采取鼓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方式抗拒执行。对此,我局采取果断应急措施,使该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提升了我局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