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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分为一般消费者与"弱势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弱势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使得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弱势消费者"不知如何去正确依法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因此需要明确政府、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对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标识依法进行规制,构建以行政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有机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弱势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程序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