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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产品安全问题的屡见不鲜,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本文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问题的分析阐述,分析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障碍和实施缺陷,从完善相关的立法、扩大缺陷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监管机构、加强法律责任和实施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以及建立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配套的体系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法律构想。
关键词:召回制度;立法障碍;法律构想
近几年,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重大事件敲响了我国应对缺陷产品方面的警钟。近几年我国的召回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不过相较于欧美国家,差距却依然十分明显。本文通过分析召回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明晰这一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美国1966年制定《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这一制度提高了汽车领域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可靠性。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明确召回制度实施的程序和标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理论界和学界对于召回制度概念认定不一。观点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者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危及消费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据法律规定从市场上或消费者手中收回,进而对此类产品修理或替换的制度;观点二:产品在被制造商确定存在缺陷后,根据产品缺陷的影响程度、缺陷产品的规模、缺陷产品已经销售的市场分布情况等综合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维修,换货或退货等方式进行补救,消除由缺陷产品引起的潜在危险,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本文筆者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是:产品一旦被发现存在危及或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应该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收回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对其进行修复、修改、替换,或者主管机关发现市场上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可能危及或者已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时,指令生产者、销售者等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损害的一系列措施的制度。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学界对召回制度的认识有所不同,一部分人认为召回制度应该归入相关的产品责任或质量法律体系;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产品召回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权益保护而不是权利救济。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召回制度是特别法,因为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有系统性的缺陷是前提;主体具有广泛性;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召回制度的责任体现了主动性。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对象及认定
召回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为目的,其中心思想是追求实质公平。需要召回的产品是指因在开发设计、生产制造环节所造成的偏差,从而出现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的大量的存在缺陷的产品。目前国内采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不合理危险标准为辅的方法对缺陷产品进行认定。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规定首次出现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2004年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2007年颁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我国现行产品召回在立法层面,没有基本法律规定,法律位阶不高,现行召回范围规定过窄,法律责任不够细化,惩罚力不足。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自实施以来,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汽车、玩具、食品等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厂家根本不会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对产品召回理解不全面,召回范围过窄;监管方面的缺位;信息采集系统和缺陷产品技术检测技术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相关立法
参考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属于我国的召回制度,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把召回制度提高到国家大法的法律地位。
(二)扩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的现有制度,仅仅在汽车、食品、儿童玩具、药品一小部分产品领域实行产品召回,要想真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仅在这几方面实行产品召回是不行的。
(三)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管机构
为更好的使召回制度得到顺利实施,要进一步理清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明确负责产品召回工作的主管机构。
(四)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同时参考国外的经验做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五)建立与产品召回制度配套的体系
建立权威的质量检测机构。权威性的缺陷产品检测机构;完善信息处理系统;召回及反馈信息及时公开,对缺陷产品召回及反馈信息及时公开;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企业通过购买产品召回保险来转嫁生产经营风险。
不管是从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企业从自身转嫁经营风险、减少损失的方面来说,在我国及时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对我国召回制度的完善及贯彻施行都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我国其他政策试点实行的经验,可以在相关领域先行试点产品召回保险,待该保险完善成熟后可以逐步覆盖其他行业。现阶段随着我国的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伴随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以汽车业为产品召回保险的试点是个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76.
[2]李雷,丁钥.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J].法治与社会:旬刊,2013,16.
[3]张玉琪.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4,06.
[4]胡亚非,杨鹏.缺陷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5.
作者简介
张国栋,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学历:研究生。
关键词:召回制度;立法障碍;法律构想
近几年,我国的产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重大事件敲响了我国应对缺陷产品方面的警钟。近几年我国的召回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不过相较于欧美国家,差距却依然十分明显。本文通过分析召回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明晰这一制度。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美国1966年制定《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这一制度提高了汽车领域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可靠性。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明确召回制度实施的程序和标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理论界和学界对于召回制度概念认定不一。观点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者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危及消费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据法律规定从市场上或消费者手中收回,进而对此类产品修理或替换的制度;观点二:产品在被制造商确定存在缺陷后,根据产品缺陷的影响程度、缺陷产品的规模、缺陷产品已经销售的市场分布情况等综合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维修,换货或退货等方式进行补救,消除由缺陷产品引起的潜在危险,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本文筆者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是:产品一旦被发现存在危及或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时,该产品的生产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应该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收回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对其进行修复、修改、替换,或者主管机关发现市场上存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可能危及或者已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时,指令生产者、销售者等采取措施,弥补消费者损害的一系列措施的制度。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性质。学界对召回制度的认识有所不同,一部分人认为召回制度应该归入相关的产品责任或质量法律体系;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产品召回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权益保护而不是权利救济。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召回制度是特别法,因为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有系统性的缺陷是前提;主体具有广泛性;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召回制度的责任体现了主动性。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对象及认定
召回制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为目的,其中心思想是追求实质公平。需要召回的产品是指因在开发设计、生产制造环节所造成的偏差,从而出现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消费者权益的大量的存在缺陷的产品。目前国内采用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不合理危险标准为辅的方法对缺陷产品进行认定。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规定首次出现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2004年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2007年颁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我国现行产品召回在立法层面,没有基本法律规定,法律位阶不高,现行召回范围规定过窄,法律责任不够细化,惩罚力不足。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有关产品召回的规定自实施以来,在消费者维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汽车、玩具、食品等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厂家根本不会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存在缺陷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存在一些问题:对产品召回理解不全面,召回范围过窄;监管方面的缺位;信息采集系统和缺陷产品技术检测技术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一)完善相关立法
参考欧美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属于我国的召回制度,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把召回制度提高到国家大法的法律地位。
(二)扩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的现有制度,仅仅在汽车、食品、儿童玩具、药品一小部分产品领域实行产品召回,要想真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仅在这几方面实行产品召回是不行的。
(三)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主管机构
为更好的使召回制度得到顺利实施,要进一步理清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明确负责产品召回工作的主管机构。
(四)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同时参考国外的经验做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五)建立与产品召回制度配套的体系
建立权威的质量检测机构。权威性的缺陷产品检测机构;完善信息处理系统;召回及反馈信息及时公开,对缺陷产品召回及反馈信息及时公开;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企业通过购买产品召回保险来转嫁生产经营风险。
不管是从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企业从自身转嫁经营风险、减少损失的方面来说,在我国及时建立产品召回保险对我国召回制度的完善及贯彻施行都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我国其他政策试点实行的经验,可以在相关领域先行试点产品召回保险,待该保险完善成熟后可以逐步覆盖其他行业。现阶段随着我国的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伴随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以汽车业为产品召回保险的试点是个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76.
[2]李雷,丁钥.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思考[J].法治与社会:旬刊,2013,16.
[3]张玉琪.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4,06.
[4]胡亚非,杨鹏.缺陷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的关系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5.
作者简介
张国栋,男,汉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学历: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