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寻租行为易导致权力腐败,福利损失。渐进式改革带来的新旧体制摩擦和矛盾为寻租活动留下了体制空间。治理寻租问题的着眼点在于根除导致其滋生的制度根源,规范政府行为,加快市场化改革,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渐进式改革;寻租;双轨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7)04-0036-03
一、寻租理论概述
“寻租” ”(rent—seeking) 一词,据相关学人的研究是由安妮·克鲁格(Anno. Krueger1974)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首先使用的。但有关寻租理论和分析寻租的方法是由戈登·塔洛克(G. Tullock1967)在《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中首次阐述的。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学者们曾从不同的角度对“寻租”进行过描述。塔洛克把寻租描述为“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1〕。布坎南把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或者是在某种制度环境下的经济行为,在这种制度下人们使自己价值最大化的努力所造成的不是社会剩余而是社会浪费。”〔2〕。通过上述定义布坎南将寻租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使“权力寻租”成为腐败的代名词。著名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巴格瓦蒂教授将寻租扩展为一系列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简称DUP活动)〔3〕。
“寻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经济术语,其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寻租行为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狭义的寻租行为是指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来阻止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自由竞争,从而维护既得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它主要包括寻求垄断和特权的游说活动、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等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 〔4〕。
通过分析以上关于寻租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任何寻租行为都与政府的垄断、管制有关,有垄断、管制就有租金存在,有租金存在,寻租行为就会不可避免。寻租行为扭曲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妨碍生产要素在各产业间的合理流动,耗散社会稀缺资源,损失社会福利,容易滋生权钱交易、腐败贿赂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转型方式上,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的改革策略。经过近三十年的渐进式改革,中国的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民主政治明显进步。但是选择渐进式的改革方式也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容易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渐进式改革及其产生的新旧体制摩擦与冲突为各种形式的寻租行为留下了广泛的体制空间〔5〕(p15)据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的研究资料显示,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因寻租而导致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估计平均每年在9875~12570 亿元之间,占GDP的13.2% ~16.8%〔6〕,可见寻租活动造成的危害是极其深远的。
在社会转型期,寻租行为不可避免,但是中国在渐进式的改革模式下,寻租引发的各种问题似乎更为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引致的。
二、渐进式改革的特征与寻租行为分析
中国改革初期的政治经济环境决定了中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思路。综观中国近三十年的改革历程,我们梳理分析,可以大致摸清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基本特征: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新旧体制并存的“双轨制”,先易后难、由局部到整体的非均衡发展策略等。这些改革特征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机会。
(一)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容易诱导政府官员寻租
制度变迁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实质就是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变迁,我国的渐进式改革就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种改革方式下,政府能够主导改革的过程和适时调整改革的目标,有利于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减少社会的无序现象。但是,这种改革方式会存在明显弊端,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政府官员会利用手中的改革发动权设租、创租。
当改革的推动者同时也是改革的对象时,即当改革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官员处于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的考虑会绕开改革或延缓改革,出现绕道现象〔5〕(p17)。 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到利益的“深水区”,这时寻租活动会愈加泛滥,甚至出现改革“倒车”现象,我们应引起足够警惕,要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例如,近几年某些城市房价猛涨,中央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没有奏效,其中就存在个别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个别地方官员为追求政绩或贪图私利,利用“土地批租”等特权,与地产商勾结抬高房价,捞取大量租金;同时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抵制中央调控政策,维护其既得利益。
(二)新旧体制并存的“双轨制”,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
所谓“双轨制”,就是在旧体制‘存量’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在增量部分首先实行新体制,然后随着新体制部分在总量中比重的不断增大,逐步改革旧体制部分,最终完成向新体制的全面过渡”〔7〕。
渐进式改革要求社会转型有一个相对较长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高度异质性的过渡阶段,既有传统的因素,又有现代的因素。于是,在改革过程中,能否塑造既与旧体制兼容又能逐步取代旧体制的新体制就成为体制转换成功的关键因素,而这种双轨体制就成为改革实现软着陆的重要保证〔8〕。双轨制作为一种衔接新旧体制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能够绕开改革的难点,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维持改革过程中的稳定与速度之间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制度真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摩擦。
但是,在旧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尚未完全被打破,其运转惯性仍然存在,而新制度又很不完善特别是政府的职能转变相对迟缓之际,大量采取的“双轨制”改革措施,会使权力设定和运行上出现“权力真空”,这极容易引发权力寻租行为。例如,在我国经济领域,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经济活动日益商品化、市场化,但是在某些行业(如交通、电信等垄断行业),旧体制的影响还广泛存在,大量的市场资源仍然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仍然有着相当强的干预能力,这就为各类寻租腐败活动提供了巨大的温床。
渐进式改革中的“双轨制”不仅引发寻租行为,增加改革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催生出强大的新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新的既得利益集团与留恋计划经济体制的旧的既得利益集团不同,他们不希望回到旧体制当中,而是希望长期保持‘双轨制’状态,以便运用自己的权力进行寻租〔9〕。因此,我国目前的改革面临着旧体制下既得利益集团与过渡制度安排下催生的新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双重阻力,各项改革进程出现举步维艰就不足为怪了。
(三)先试点后推广、由局部到整体的非均衡改革策略,容易产生政策寻租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分清轻重缓急,选准突破口,先在那些改革成本相对较低并能够取得明显收益的领域进行改革,以提高改革的参与度和收益度,并遵循先试点再推广、由局部到整体的改革思路,降低整体改革的风险。例如,我们选择了沿海及开放区作为改革的试点区,并采取倾斜式优惠政策,在取得一定阶段性成果之后,然后通过示范效应和传递效应向全国推广。
但是,这种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方式会有较大缺陷。国家为了保证试点的成功,往往对试点部门,或试点地区,或试点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甚至直接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但这种由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或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的试点往往受财力的限制,一部分改革不可能在全国推广。因此,谁先获得试点权,谁实际上就获得了一部分改革租金,这不可避免会形成一种效应,即每个地区为了获得倾斜式改革的好处,不得不“跑部钱进”,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中央的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寻租腐败现象。
近年来,某些地方的驻京办事处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备受社会诟病。有些驻京办的首要任务就是“跑部钱进”,争取项目、资金等各种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就免不了“暗箱操作”,引发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据粗略调查,各地办事处每年用在疏通关系上的“灰色经费”在200亿元以上。最近几年因腐败落马的驻京办负责人就有河北省李真案中的河北省驻京办主任王福友、成克杰案中广西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李一洪、沈阳“慕马案”中沈阳驻京办主任崔力等等。
三、寻租问题的治理对策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体制缺陷”导致寻租活动盛行。因此治理寻租, 最根本上要进行体制创新,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和综合治理措施, 消除寻租存在的基础和条件,有效遏制寻租行为。
(一)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阻断寻租机会
当前我国寻租腐败之所以盛行,很大程度上源自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和管制。有垄断、特权、管制存在的地方就会存在租金,如果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权力寻租就会在所难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缪勒将权力寻租分为三类:一是通过政府管制的寻租;二是通过关税和进出口配额寻租;三是在政府订货中的寻租〔10〕。这三类寻租行为都与政府的管制行为相关。因此,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就成为遏制寻租活动的根本之策。
首先,限制政府权力,缩小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范围,确定合理的权力边界。要着力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特别要减少和约束政府在投资和采购方面的垄断权力。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需要保留的, 必须合理分解行政审批权力,并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坚决阻断滥用权力设租、创租的机会〔11〕。
其次,规范政府行为,优化宏观调控方式,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减少企业或部门获取经济特权、优惠特权以及国家稀缺资源的寻租路径: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提高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引入专家咨询程序,保证政策的合理制定以及决策与执行的分开。另一方面,严格贯彻和落实《行政许可法》,优化政府行为。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从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严格限制了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并确定了“市场优先、个人自治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手段优先”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力行为,迫使政府守法和依法行政,大大减少了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和空间。
(二)转变政府职能,缩小寻租空间
中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的“政府主导”,以及广泛采取的“双轨制”改革方案,不仅催生既得利益集团,而且扭曲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权力市场经济”〔12〕,极易引发官员的寻租行为。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借助市场机制把所创的租金消散掉,并缩小乃至消除寻租的可能空间。
1.市场化改革。即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实现政府部分职能向市场的让渡。首先,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要打破行政垄断,凡是市场能发挥优势或能做的事,都应由市场来做。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或允许国企、私企和民间组织等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交通、通信、能源、城市公用事业等公共设施领域的建设,打破政府对这些领域的垄断和管制,减少寻租的空间。其次,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将顾客至上、注重效率、激励竞争的企业精神与理念注入政府组织,运用合同出租、特许经营、公私合营等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减少个人审批,变“黑箱”操作为“阳光”运作, 将租金在市场化运作中消散掉, 从而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
2.社会化改革。即将以往由政府包揽的许多公共服务职能交予社会组织,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兴办公益服务事业,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加大财政支持,完善行业自律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等,让他们有能力承担政府转嫁的部分职能,改变由政府垄断造成的公共服务品质量差、效率低的局面,同时也有效遏制因垄断造成的寻租行为。
(三)建立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惩治机制,加大寻租成本
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如果没有完善的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惩罚机制,官员的设租和创租行为就无法得到有效制约和严厉制裁。因此,必须设计一套严密科学的监督机制及防范措施, 提高寻租者预期受罚概率和事后追惩力度,加大寻租成本,以期有效遏制寻租腐败行为。
首先,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对官员寻租行为进行深入的揭露,着力营造反寻租的良好社会氛围。例如,2006年开展的反商业贿赂行动,在媒体、公众、官员的广泛参与下,取得良好成效,集中惩治了一批以陈良宇为首的腐败大案,有效的遏制了政府寻租腐败行为。
其次,逐步建立政府官员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与核查制度,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财产增量状况,将其作为监督审查其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提高我国技术反腐的水平〔13〕。
第三,加大对政府寻租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公众的监督意识,在社会上保持高压态势,对索贿和受贿者从严处理,加重受贿者的风险成本,提高官员寻租行为的心理成本和心理压力。
(四)加强道德教育,从源头上治理政府寻租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租腐败很大程度上是与经济人动机的恶性膨胀有关。政府官员本身也是“经济人”,如果客观上缺乏对其有效监督,主观上又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那么缺乏约束的政府官员就可能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其个人私利〔14〕。因此,道德规范比外在的制约更具预防性。
首先,加强官员的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敬业精神、服务精神和责任意识,真正使官员用好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杜绝以权谋私。
其次,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严禁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官员素质。只有提高公务员的个体素质,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才能保证政府官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保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执行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努力营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结 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在改革初期取得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为各类寻租腐败行为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寻租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既得利益集团问题又大大延缓了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进程,使某些领域的改革处于僵滞状态,并有可能滑入“渐进式改革的陷阱”。因此,我们通过限制政府权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等措施铲除滋生寻租行为的制度根源,减少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破坏作用。
[参考文献]
〔1〕GORDON TULLOCK.Rent-Seeting〔M〕.Aldershot:Edward Elgar,1994. 李政军,译.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美〕詹姆士·布坎南.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6).
〔3〕李政军,译.DUP活动与寻租〔N〕.经济学消息报,2000-08-18.
〔4〕周晓曼.寻租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行为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经济学院,2006.
〔5〕卢现祥.我国的渐进式改革及其寻租问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1998(5).
〔6〕侯娟娟.论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寻租现象〔J〕.经济金融观察,2006(10):6.
〔7〕樊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征与趋势〔C〕//吴敬琏,等.渐进与激进——中国改革道路的选择.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8〕何增科.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56.
〔9〕及晓光,荔吉元.对中国渐进式改革中的路径依赖问题的反思〔J〕.市场周刊·研究版,2005(2):104.
〔10〕〔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援引自周美红.社会转型时期权力寻租的解读与治理〔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5(6):114.
〔11〕黄琴,等.政府寻租行为探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5):66.
〔12〕易正春.行政生态学与我国加入WTO后行政改革取向〔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2):87.
〔13〕桑玉成.论“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对于反腐败的意义〔EB/OL〕.http://www.ah-n-tax.gov.cn/fygsww/fygswh/fydwjs/t20050704129102.htm,2005-07-04.
〔14〕周美红. 社会转型时期权力寻租的解读与治理.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5(6):114.
〔责任编辑:张振华〕
[关键词]渐进式改革;寻租;双轨制;治理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7)04-0036-03
一、寻租理论概述
“寻租” ”(rent—seeking) 一词,据相关学人的研究是由安妮·克鲁格(Anno. Krueger1974)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首先使用的。但有关寻租理论和分析寻租的方法是由戈登·塔洛克(G. Tullock1967)在《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中首次阐述的。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学者们曾从不同的角度对“寻租”进行过描述。塔洛克把寻租描述为“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1〕。布坎南把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或者是在某种制度环境下的经济行为,在这种制度下人们使自己价值最大化的努力所造成的不是社会剩余而是社会浪费。”〔2〕。通过上述定义布坎南将寻租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使“权力寻租”成为腐败的代名词。著名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巴格瓦蒂教授将寻租扩展为一系列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简称DUP活动)〔3〕。
“寻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经济术语,其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寻租行为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狭义的寻租行为是指用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来阻止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的自由流动、自由竞争,从而维护既得利益或对既得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它主要包括寻求垄断和特权的游说活动、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等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 〔4〕。
通过分析以上关于寻租理论的论述,我们发现任何寻租行为都与政府的垄断、管制有关,有垄断、管制就有租金存在,有租金存在,寻租行为就会不可避免。寻租行为扭曲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妨碍生产要素在各产业间的合理流动,耗散社会稀缺资源,损失社会福利,容易滋生权钱交易、腐败贿赂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转型方式上,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的改革策略。经过近三十年的渐进式改革,中国的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民主政治明显进步。但是选择渐进式的改革方式也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容易产生一些新的问题,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渐进式改革及其产生的新旧体制摩擦与冲突为各种形式的寻租行为留下了广泛的体制空间〔5〕(p15)据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的研究资料显示,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因寻租而导致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估计平均每年在9875~12570 亿元之间,占GDP的13.2% ~16.8%〔6〕,可见寻租活动造成的危害是极其深远的。
在社会转型期,寻租行为不可避免,但是中国在渐进式的改革模式下,寻租引发的各种问题似乎更为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征引致的。
二、渐进式改革的特征与寻租行为分析
中国改革初期的政治经济环境决定了中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思路。综观中国近三十年的改革历程,我们梳理分析,可以大致摸清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基本特征: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新旧体制并存的“双轨制”,先易后难、由局部到整体的非均衡发展策略等。这些改革特征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机会。
(一)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容易诱导政府官员寻租
制度变迁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实质就是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变迁,我国的渐进式改革就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种改革方式下,政府能够主导改革的过程和适时调整改革的目标,有利于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减少社会的无序现象。但是,这种改革方式会存在明显弊端,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政府官员会利用手中的改革发动权设租、创租。
当改革的推动者同时也是改革的对象时,即当改革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官员处于自身利益和既得利益的考虑会绕开改革或延缓改革,出现绕道现象〔5〕(p17)。 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到利益的“深水区”,这时寻租活动会愈加泛滥,甚至出现改革“倒车”现象,我们应引起足够警惕,要坚定不移的推进改革。例如,近几年某些城市房价猛涨,中央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没有奏效,其中就存在个别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个别地方官员为追求政绩或贪图私利,利用“土地批租”等特权,与地产商勾结抬高房价,捞取大量租金;同时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抵制中央调控政策,维护其既得利益。
(二)新旧体制并存的“双轨制”,为寻租活动提供了制度空间
所谓“双轨制”,就是在旧体制‘存量’暂时不变的情况下,在增量部分首先实行新体制,然后随着新体制部分在总量中比重的不断增大,逐步改革旧体制部分,最终完成向新体制的全面过渡”〔7〕。
渐进式改革要求社会转型有一个相对较长的过渡阶段,在这个高度异质性的过渡阶段,既有传统的因素,又有现代的因素。于是,在改革过程中,能否塑造既与旧体制兼容又能逐步取代旧体制的新体制就成为体制转换成功的关键因素,而这种双轨体制就成为改革实现软着陆的重要保证〔8〕。双轨制作为一种衔接新旧体制的过渡性制度安排,能够绕开改革的难点,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维持改革过程中的稳定与速度之间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制度真空”带来的社会震荡和摩擦。
但是,在旧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尚未完全被打破,其运转惯性仍然存在,而新制度又很不完善特别是政府的职能转变相对迟缓之际,大量采取的“双轨制”改革措施,会使权力设定和运行上出现“权力真空”,这极容易引发权力寻租行为。例如,在我国经济领域,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经济活动日益商品化、市场化,但是在某些行业(如交通、电信等垄断行业),旧体制的影响还广泛存在,大量的市场资源仍然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仍然有着相当强的干预能力,这就为各类寻租腐败活动提供了巨大的温床。
渐进式改革中的“双轨制”不仅引发寻租行为,增加改革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催生出强大的新的既得利益集团。这些新的既得利益集团与留恋计划经济体制的旧的既得利益集团不同,他们不希望回到旧体制当中,而是希望长期保持‘双轨制’状态,以便运用自己的权力进行寻租〔9〕。因此,我国目前的改革面临着旧体制下既得利益集团与过渡制度安排下催生的新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双重阻力,各项改革进程出现举步维艰就不足为怪了。
(三)先试点后推广、由局部到整体的非均衡改革策略,容易产生政策寻租
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分清轻重缓急,选准突破口,先在那些改革成本相对较低并能够取得明显收益的领域进行改革,以提高改革的参与度和收益度,并遵循先试点再推广、由局部到整体的改革思路,降低整体改革的风险。例如,我们选择了沿海及开放区作为改革的试点区,并采取倾斜式优惠政策,在取得一定阶段性成果之后,然后通过示范效应和传递效应向全国推广。
但是,这种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方式会有较大缺陷。国家为了保证试点的成功,往往对试点部门,或试点地区,或试点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甚至直接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但这种由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或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的试点往往受财力的限制,一部分改革不可能在全国推广。因此,谁先获得试点权,谁实际上就获得了一部分改革租金,这不可避免会形成一种效应,即每个地区为了获得倾斜式改革的好处,不得不“跑部钱进”,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中央的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寻租腐败现象。
近年来,某些地方的驻京办事处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备受社会诟病。有些驻京办的首要任务就是“跑部钱进”,争取项目、资金等各种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就免不了“暗箱操作”,引发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据粗略调查,各地办事处每年用在疏通关系上的“灰色经费”在200亿元以上。最近几年因腐败落马的驻京办负责人就有河北省李真案中的河北省驻京办主任王福友、成克杰案中广西驻京办事处副主任李一洪、沈阳“慕马案”中沈阳驻京办主任崔力等等。
三、寻租问题的治理对策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体制缺陷”导致寻租活动盛行。因此治理寻租, 最根本上要进行体制创新,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和综合治理措施, 消除寻租存在的基础和条件,有效遏制寻租行为。
(一)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阻断寻租机会
当前我国寻租腐败之所以盛行,很大程度上源自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和管制。有垄断、特权、管制存在的地方就会存在租金,如果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权力寻租就会在所难免。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缪勒将权力寻租分为三类:一是通过政府管制的寻租;二是通过关税和进出口配额寻租;三是在政府订货中的寻租〔10〕。这三类寻租行为都与政府的管制行为相关。因此,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就成为遏制寻租活动的根本之策。
首先,限制政府权力,缩小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范围,确定合理的权力边界。要着力减少政府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特别要减少和约束政府在投资和采购方面的垄断权力。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需要保留的, 必须合理分解行政审批权力,并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坚决阻断滥用权力设租、创租的机会〔11〕。
其次,规范政府行为,优化宏观调控方式,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 减少企业或部门获取经济特权、优惠特权以及国家稀缺资源的寻租路径:要严格执行听证制度,提高公共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引入专家咨询程序,保证政策的合理制定以及决策与执行的分开。另一方面,严格贯彻和落实《行政许可法》,优化政府行为。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从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出发,严格限制了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并确定了“市场优先、个人自治优先、自律机制优先、事后手段优先”等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力行为,迫使政府守法和依法行政,大大减少了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和空间。
(二)转变政府职能,缩小寻租空间
中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的“政府主导”,以及广泛采取的“双轨制”改革方案,不仅催生既得利益集团,而且扭曲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权力市场经济”〔12〕,极易引发官员的寻租行为。因此,必须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借助市场机制把所创的租金消散掉,并缩小乃至消除寻租的可能空间。
1.市场化改革。即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改善公共服务的提供,实现政府部分职能向市场的让渡。首先,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要打破行政垄断,凡是市场能发挥优势或能做的事,都应由市场来做。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或允许国企、私企和民间组织等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交通、通信、能源、城市公用事业等公共设施领域的建设,打破政府对这些领域的垄断和管制,减少寻租的空间。其次,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将顾客至上、注重效率、激励竞争的企业精神与理念注入政府组织,运用合同出租、特许经营、公私合营等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减少个人审批,变“黑箱”操作为“阳光”运作, 将租金在市场化运作中消散掉, 从而防止寻租行为的发生。
2.社会化改革。即将以往由政府包揽的许多公共服务职能交予社会组织,鼓励各种民间组织参与兴办公益服务事业,充分发挥第三部门的作用。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加大财政支持,完善行业自律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等,让他们有能力承担政府转嫁的部分职能,改变由政府垄断造成的公共服务品质量差、效率低的局面,同时也有效遏制因垄断造成的寻租行为。
(三)建立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惩治机制,加大寻租成本
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如果没有完善的事前监督机制和事后惩罚机制,官员的设租和创租行为就无法得到有效制约和严厉制裁。因此,必须设计一套严密科学的监督机制及防范措施, 提高寻租者预期受罚概率和事后追惩力度,加大寻租成本,以期有效遏制寻租腐败行为。
首先,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对官员寻租行为进行深入的揭露,着力营造反寻租的良好社会氛围。例如,2006年开展的反商业贿赂行动,在媒体、公众、官员的广泛参与下,取得良好成效,集中惩治了一批以陈良宇为首的腐败大案,有效的遏制了政府寻租腐败行为。
其次,逐步建立政府官员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与核查制度,及时掌握领导干部的财产增量状况,将其作为监督审查其廉政情况的重要依据,提高我国技术反腐的水平〔13〕。
第三,加大对政府寻租行为的惩处力度,强化公众的监督意识,在社会上保持高压态势,对索贿和受贿者从严处理,加重受贿者的风险成本,提高官员寻租行为的心理成本和心理压力。
(四)加强道德教育,从源头上治理政府寻租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寻租腐败很大程度上是与经济人动机的恶性膨胀有关。政府官员本身也是“经济人”,如果客观上缺乏对其有效监督,主观上又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那么缺乏约束的政府官员就可能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其个人私利〔14〕。因此,道德规范比外在的制约更具预防性。
首先,加强官员的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敬业精神、服务精神和责任意识,真正使官员用好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杜绝以权谋私。
其次,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严禁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官员素质。只有提高公务员的个体素质,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才能保证政府官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保证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认真执行十一五期间执行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努力营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结 语
从以上分析可知,中国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在改革初期取得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为各类寻租腐败行为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寻租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既得利益集团问题又大大延缓了中国渐进式改革的进程,使某些领域的改革处于僵滞状态,并有可能滑入“渐进式改革的陷阱”。因此,我们通过限制政府权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等措施铲除滋生寻租行为的制度根源,减少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破坏作用。
[参考文献]
〔1〕GORDON TULLOCK.Rent-Seeting〔M〕.Aldershot:Edward Elgar,1994. 李政军,译.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美〕詹姆士·布坎南.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6).
〔3〕李政军,译.DUP活动与寻租〔N〕.经济学消息报,2000-08-18.
〔4〕周晓曼.寻租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行为分析〔D〕.济南:山东大学经济学院,2006.
〔5〕卢现祥.我国的渐进式改革及其寻租问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1998(5).
〔6〕侯娟娟.论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寻租现象〔J〕.经济金融观察,2006(10):6.
〔7〕樊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征与趋势〔C〕//吴敬琏,等.渐进与激进——中国改革道路的选择.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8〕何增科.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56.
〔9〕及晓光,荔吉元.对中国渐进式改革中的路径依赖问题的反思〔J〕.市场周刊·研究版,2005(2):104.
〔10〕〔美〕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援引自周美红.社会转型时期权力寻租的解读与治理〔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5(6):114.
〔11〕黄琴,等.政府寻租行为探析〔J〕.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5):66.
〔12〕易正春.行政生态学与我国加入WTO后行政改革取向〔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2):87.
〔13〕桑玉成.论“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对于反腐败的意义〔EB/OL〕.http://www.ah-n-tax.gov.cn/fygsww/fygswh/fydwjs/t20050704129102.htm,2005-07-04.
〔14〕周美红. 社会转型时期权力寻租的解读与治理.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5(6):114.
〔责任编辑:张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