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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性的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而欧盟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有独特性时的判断主体是"知情使用者"(The Informed User),本文将通过Grupo Promer Mon-Graphic S.A.和百事可乐公司的判例,分析在两种不同法律体系下两种不同判断主体之间存在的联系与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