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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的目的在于通过当前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留守儿童权益被侵害的途径。本文通过分析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与成因,阐释了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并就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设性举措。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研究
留守儿童主要指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双方或单方)而不得不与之分离、在原籍接受祖父母、其他亲属或其他人照顾、监护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现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求更好的生存机会以及城镇化持续推进等综合因素共同影响下的产物,因此,留守儿童群体主要是指农村留守儿童。据国家2013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在6102.55万左右。
一、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问题
1.安全问题
这是近年来见诸各类媒体的十分突出的问题之一。比如各类意外伤害如溺水、烧伤、触电、烫伤等等。2011年,河南登封地区某村一户农家的两个留守儿童因為玩耍打火机引发了火灾,两个留守儿童均被烧伤,其中一个年仅两岁的儿童被烧伤面积达99%。而安徽医科大学在对某县三所中学学生进行意外伤害调查时,发现其中属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学生中曾经遭受意外伤害的比率接近50%,超过非留守儿童学生近15%。而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留守儿童从事农事、家务的比率也大幅上升,这期间遭遇意外伤害问题的频率也自然有了显著提高。
还有一类更为严重的安全问题就是留守儿童遭遇性侵、拐骗的机率也不断增加。河南淅川的检察院统计2006年以来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发现,总数62件案件中的21起均为对留守女童的性侵,比率高达34%。河南固始的检察院仅2012年一年内就办理了19起留守儿童遭性侵案,受害者多数不足14岁,全数不足17岁。
2.教育问题
条件差、底子薄、少兴趣、难发展等是留守儿童在教育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虽然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和投入,但大量偏远的乡村、山区的学校教育依然维持在相当低的发展水平。比如贵州毕节有座半坡小学,附近村庄的小学生每天的上学之路只有一条夹在悬崖和峭壁间的羊肠小道,路的宽度甚至不足一米;而四川甘洛某学校海拔2800米,学生上学的必经之路是一段段摇摇欲坠的木制绳梯……
除了客观条件艰苦,不少乡村学校还面临着师资力量薄弱、缺乏足够数量的教师等问题。而学生由于缺少父母的照顾和教育,学校与家庭间无法建立起有效联系等问题而较少能对学习产生强烈兴趣。中国人民大学曾经的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小学毕业后进入初中时就常常出现辍学现象,留守儿童中满14周岁者在校率不足九成。同时,留守儿童学习成绩普遍不好,仅一成学生能达到优秀,其余则基本处于中等偏下程度。
(二)成因
处于留守状态下的儿童一般接受单亲、隔代、亲友、同辈或不确定人员的监护。单亲与隔代监护情况下,监护人自身往往要面临比较沉重的农事和家务的压力,较少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全面照顾或教育等。加之监护人自身受教育水平本就不高,或者“隔代亲”的溺爱等一般只关注对留守儿童物质方面的满足,而其他方面则相对疏忽。而承担监护职责的亲友则因为是非亲生子女而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顾虑难以严格管教。至于同辈人则几乎谈不上监管。不确定人员的轮流监护也起不到理想的照顾和教育作用。以上种种原因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留守儿童在智力水平、人格素养、道德品质诸方面的健康发展,不仅给留守儿童的成长期造成负面影响,更可能对其未来人生发展埋下隐患。
二、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一)构建法治社会的必需
留守儿童作为我国未成年人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受到国家各级各类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在国家的《宪法》、《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其合法权益有着方方面面的规定。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并非仅仅局限于对个体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全面提升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实现法治化国家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提升劳动力整体水平的必需
时下的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无论媒体还是专家都不断提到我国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的现实问题。劳动力数量资源曾经帮助中国在三十余年时间内实现了快速发展,而在未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下,劳动力素质资源将取代数量成为支撑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在这些未来的劳动力人口中,现在的留守儿童就是其中数量庞大的群体之一。因此,快速提高当下未成年人群体的德、智、体、美、劳各种素质正是在为将来中国实现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恰恰是在保障这一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在智力、体力、心理、人格各方面的全面健康发展,是在为未来的国家建设储备合格、优秀的人力资源,是提升劳动力整体水平的必需,这是绝对不能回避、忽略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三、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举措建议
(一)在法律层面突出保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落实
要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并突出保障力度。虽然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不断修改甚至新增着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其中不乏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但是,就目前而言,仍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条例中明确了对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的缺位造成了时下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难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也就使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行动丧失了强有力的执行可能性。
此外,在几千年儒家传统文化传承过程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教育等仅仅被狭窄地规定在道德、文化范畴中,以至于虽然经历了改革开放后三十余年法治国家的宣传教育,中国社会中众多父母依然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对未成年女子的监护、照顾、教育其实也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过程。而这也是造成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村父母比较随意地将未成年人子女托付给祖父母、其他亲属甚至其他人的根本原因之一。 鉴于此,相关法律机构应当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并且在各省市县区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普及。同时,应当将各乡镇、区县等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员作为监督和实现留守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牵头人”,由主管官员组织建立起专职负责本地区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机构或单位,并通过考核主管官员与保障机构各级人员的政绩、与绩效挂钩等形式落实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
(二)在建设“三农”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倾斜
近年来,伴随国家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包括农村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资金、物资、人员等都源源不断地得到了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也逐渐显现出种种成效。但是,相对于留守儿童数量的快速增加及其各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问题的出现,这些投入依然显得杯水车薪。而根据研究,对低龄未成年人在智力、心理等方面的照顾、教育投入越多,對一个国家、地区未来的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大。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一位专家Psacharopoulos提供了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力资源对国家、社会等提供收益的比率,从小学到大学学历分别为27%.15%.14%。可见,越是低龄的留守儿童越需要更大幅度、更多数量、更优质量的监管、教育、照顾,否则,其对于未来的社会收益贡献将大幅降低。这不仅是留守儿童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国家、社会实现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须。
事实上,国内某些省市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通过扩大教育投入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比如陕西省就在2016年8月19日联合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颁布了《2016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确立了全省十三年免费义务教育机制,规定在传统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上对学前一年和普通公办三年高中也实行免费。
借鉴陕西省的经验,其他地区相关部门也完全可以在建设“三农”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倾斜。比如扩大乡村或区县等小学、中学的寄宿教育规模。而除了在例行的教学学期内实现留守儿童的寄宿式学习外,学校还应当不断丰富寒暑假期间的业余生活。校方既可以开办艺术类、体育类的夏令营、冬令营吸引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利用学校的资源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三)加快城镇化建设,弱化城乡二元结构的负面影响
从造成留守儿童的本质原因不难发现,城乡间发展失衡是当下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难以根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难以全面保障的始作俑者。因此,加快城镇化建设,弱化城乡二元结构的负面影响是彻底消除留守儿童现象、保障留守儿童权益的中长期解决办法。客观上,由于人口红利逐渐消退、人力资源成本不断上升,曾经是吸引投资“主力”的东部、南部、沿海等地区的优势在缓慢消失,人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中西部区域正在成为吸引投资、生产、经营等的新“阵地”。而这些曾经的落后甚至贫困地区恰恰是青壮年劳动力输出、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的地带。这些地区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应当适时抓住资本、物资内迁的机会,尽快搞好当地的小城镇建设,通过吸引外部投资实现本地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从而为当地劳动力创造就近谋生、就业甚至创业的机会。一旦本地区有了获取更好生活条件的机会,曾经不得不远离家乡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就能够在家门口找到较好的工作单位,也就避免了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成为留守儿童。
结束语
留守儿童现象的出现是一个相对漫长、逐渐形成的过程,这是几十年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结果,其涉及的环节既有经济、三农,也有法律、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种种问题从显现到逐步突出也是一个时间演化的进程,既非一蹴而就,也非某一个机构、单位能够彻底解决。造成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源是发展的不均衡,解决之道自然也必须从加快发展、弱化城乡二元差异入手。在中国社会全面转型升级的当下,劳动力输出集中地、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的区域应当及时、积极、主动找寻本地区改革与发展的途径,通过创新与创造实现当地经济、社会等的快速发展,在实现劳动力回流的同时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相对均衡的经济发展、日益健全的法治建设等不仅是较彻底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的核心,也是实现区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阮积嵩.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J].经济与发展,2012(2):19
[2]张艳等.当代中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的“合法性”危机[J].海南大学学报,2012(5):16
[3]李庆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时“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J].上海教育科研,2013(9):28
[4]王彥才.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调查与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12(2):11
作者简介:何非(1978-),女,汉,山东临沂,中共临沂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研究
留守儿童主要指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双方或单方)而不得不与之分离、在原籍接受祖父母、其他亲属或其他人照顾、监护的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现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寻求更好的生存机会以及城镇化持续推进等综合因素共同影响下的产物,因此,留守儿童群体主要是指农村留守儿童。据国家2013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在6102.55万左右。
一、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问题
1.安全问题
这是近年来见诸各类媒体的十分突出的问题之一。比如各类意外伤害如溺水、烧伤、触电、烫伤等等。2011年,河南登封地区某村一户农家的两个留守儿童因為玩耍打火机引发了火灾,两个留守儿童均被烧伤,其中一个年仅两岁的儿童被烧伤面积达99%。而安徽医科大学在对某县三所中学学生进行意外伤害调查时,发现其中属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学生中曾经遭受意外伤害的比率接近50%,超过非留守儿童学生近15%。而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留守儿童从事农事、家务的比率也大幅上升,这期间遭遇意外伤害问题的频率也自然有了显著提高。
还有一类更为严重的安全问题就是留守儿童遭遇性侵、拐骗的机率也不断增加。河南淅川的检察院统计2006年以来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发现,总数62件案件中的21起均为对留守女童的性侵,比率高达34%。河南固始的检察院仅2012年一年内就办理了19起留守儿童遭性侵案,受害者多数不足14岁,全数不足17岁。
2.教育问题
条件差、底子薄、少兴趣、难发展等是留守儿童在教育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虽然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和投入,但大量偏远的乡村、山区的学校教育依然维持在相当低的发展水平。比如贵州毕节有座半坡小学,附近村庄的小学生每天的上学之路只有一条夹在悬崖和峭壁间的羊肠小道,路的宽度甚至不足一米;而四川甘洛某学校海拔2800米,学生上学的必经之路是一段段摇摇欲坠的木制绳梯……
除了客观条件艰苦,不少乡村学校还面临着师资力量薄弱、缺乏足够数量的教师等问题。而学生由于缺少父母的照顾和教育,学校与家庭间无法建立起有效联系等问题而较少能对学习产生强烈兴趣。中国人民大学曾经的调查发现,留守儿童小学毕业后进入初中时就常常出现辍学现象,留守儿童中满14周岁者在校率不足九成。同时,留守儿童学习成绩普遍不好,仅一成学生能达到优秀,其余则基本处于中等偏下程度。
(二)成因
处于留守状态下的儿童一般接受单亲、隔代、亲友、同辈或不确定人员的监护。单亲与隔代监护情况下,监护人自身往往要面临比较沉重的农事和家务的压力,较少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子女的全面照顾或教育等。加之监护人自身受教育水平本就不高,或者“隔代亲”的溺爱等一般只关注对留守儿童物质方面的满足,而其他方面则相对疏忽。而承担监护职责的亲友则因为是非亲生子女而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顾虑难以严格管教。至于同辈人则几乎谈不上监管。不确定人员的轮流监护也起不到理想的照顾和教育作用。以上种种原因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留守儿童在智力水平、人格素养、道德品质诸方面的健康发展,不仅给留守儿童的成长期造成负面影响,更可能对其未来人生发展埋下隐患。
二、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一)构建法治社会的必需
留守儿童作为我国未成年人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受到国家各级各类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在国家的《宪法》、《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其合法权益有着方方面面的规定。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并非仅仅局限于对个体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全面提升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实现法治化国家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提升劳动力整体水平的必需
时下的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无论媒体还是专家都不断提到我国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的现实问题。劳动力数量资源曾经帮助中国在三十余年时间内实现了快速发展,而在未来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下,劳动力素质资源将取代数量成为支撑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在这些未来的劳动力人口中,现在的留守儿童就是其中数量庞大的群体之一。因此,快速提高当下未成年人群体的德、智、体、美、劳各种素质正是在为将来中国实现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恰恰是在保障这一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在智力、体力、心理、人格各方面的全面健康发展,是在为未来的国家建设储备合格、优秀的人力资源,是提升劳动力整体水平的必需,这是绝对不能回避、忽略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三、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举措建议
(一)在法律层面突出保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落实
要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法律层面明确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并突出保障力度。虽然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不断修改甚至新增着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其中不乏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但是,就目前而言,仍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条例中明确了对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的缺位造成了时下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难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也就使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行动丧失了强有力的执行可能性。
此外,在几千年儒家传统文化传承过程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教育等仅仅被狭窄地规定在道德、文化范畴中,以至于虽然经历了改革开放后三十余年法治国家的宣传教育,中国社会中众多父母依然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对未成年女子的监护、照顾、教育其实也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过程。而这也是造成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村父母比较随意地将未成年人子女托付给祖父母、其他亲属甚至其他人的根本原因之一。 鉴于此,相关法律机构应当尽快出台专门针对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或条例,并且在各省市县区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普及。同时,应当将各乡镇、区县等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员作为监督和实现留守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牵头人”,由主管官员组织建立起专职负责本地区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机构或单位,并通过考核主管官员与保障机构各级人员的政绩、与绩效挂钩等形式落实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
(二)在建设“三农”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倾斜
近年来,伴随国家不断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包括农村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资金、物资、人员等都源源不断地得到了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也逐渐显现出种种成效。但是,相对于留守儿童数量的快速增加及其各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问题的出现,这些投入依然显得杯水车薪。而根据研究,对低龄未成年人在智力、心理等方面的照顾、教育投入越多,對一个国家、地区未来的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大。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一位专家Psacharopoulos提供了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力资源对国家、社会等提供收益的比率,从小学到大学学历分别为27%.15%.14%。可见,越是低龄的留守儿童越需要更大幅度、更多数量、更优质量的监管、教育、照顾,否则,其对于未来的社会收益贡献将大幅降低。这不仅是留守儿童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国家、社会实现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须。
事实上,国内某些省市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通过扩大教育投入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比如陕西省就在2016年8月19日联合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颁布了《2016年秋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确立了全省十三年免费义务教育机制,规定在传统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上对学前一年和普通公办三年高中也实行免费。
借鉴陕西省的经验,其他地区相关部门也完全可以在建设“三农”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倾斜。比如扩大乡村或区县等小学、中学的寄宿教育规模。而除了在例行的教学学期内实现留守儿童的寄宿式学习外,学校还应当不断丰富寒暑假期间的业余生活。校方既可以开办艺术类、体育类的夏令营、冬令营吸引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利用学校的资源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保障。
(三)加快城镇化建设,弱化城乡二元结构的负面影响
从造成留守儿童的本质原因不难发现,城乡间发展失衡是当下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难以根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难以全面保障的始作俑者。因此,加快城镇化建设,弱化城乡二元结构的负面影响是彻底消除留守儿童现象、保障留守儿童权益的中长期解决办法。客观上,由于人口红利逐渐消退、人力资源成本不断上升,曾经是吸引投资“主力”的东部、南部、沿海等地区的优势在缓慢消失,人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中西部区域正在成为吸引投资、生产、经营等的新“阵地”。而这些曾经的落后甚至贫困地区恰恰是青壮年劳动力输出、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的地带。这些地区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应当适时抓住资本、物资内迁的机会,尽快搞好当地的小城镇建设,通过吸引外部投资实现本地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从而为当地劳动力创造就近谋生、就业甚至创业的机会。一旦本地区有了获取更好生活条件的机会,曾经不得不远离家乡外出打工的农村劳动力就能够在家门口找到较好的工作单位,也就避免了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成为留守儿童。
结束语
留守儿童现象的出现是一个相对漫长、逐渐形成的过程,这是几十年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结果,其涉及的环节既有经济、三农,也有法律、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种种问题从显现到逐步突出也是一个时间演化的进程,既非一蹴而就,也非某一个机构、单位能够彻底解决。造成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源是发展的不均衡,解决之道自然也必须从加快发展、弱化城乡二元差异入手。在中国社会全面转型升级的当下,劳动力输出集中地、留守儿童大量出现的区域应当及时、积极、主动找寻本地区改革与发展的途径,通过创新与创造实现当地经济、社会等的快速发展,在实现劳动力回流的同时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相对均衡的经济发展、日益健全的法治建设等不仅是较彻底解决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的核心,也是实现区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阮积嵩.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J].经济与发展,2012(2):19
[2]张艳等.当代中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的“合法性”危机[J].海南大学学报,2012(5):16
[3]李庆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时“留守子女”发展的影响[J].上海教育科研,2013(9):28
[4]王彥才.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的调查与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12(2):11
作者简介:何非(1978-),女,汉,山东临沂,中共临沂市委党校,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学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