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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环节。自2004年以来,我国对农村信用社原有的结构进行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践表明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的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完善。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会”制度权力制衡失效,作用不明显
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规定,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信用社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按规定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农村信用社的人事任免,财务状况等许多重大事项都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绝大多数的农村信用社很少按章程适时召开。大都以职工大会的形式代替。因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常常是由理事会主持召开。这就出现了理事会开会自己选举自己,产生监督自己的机构。审议自己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社员代表大会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应有的作用发挥不了。
目前农村信用社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三会”制度的设计为核心。就是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构选举理事会,理事会在通过聘任经理人员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社员是委托人,理事会行使委托权。经理行使代理权,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的职责定位是极其不清楚的。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监事会组织结构也不够完善,在监事会中除监事长为专职监事外,其他监事大都为兼职。尤其是在县级联社监事会均未有常设机构。监事会也大都由稽核部门主任担任。履行监督的能力乏力。
(二)行政对农村信用社的约束过多,缺少实际上的法人地位
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应该遵守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但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村信用社仅仅在名义上有法人资格,实际上其人权,财权及物权等都要受省联社和地方政府等部门控制。农村信用社缺少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约束和控制过多,国家财政部门,税收部门,金融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甚至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都制定这样和 那样一些政策来约束农村信用社,这些政策尽管在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手脚,农村信用社缺乏发展的积极性。
(三)农村信用社股权比例失衡,股权设置不规范。
目前从农村信用社股东募集情况看,法人股较少,自然人股较多。二者之间比例严重失衡。尽管监管部门规定法人股比例应达到20%以上,但短期很难达到。在自然人股中,主管人员和内部职工股比重较大,外部职工股比重较小。这种现象对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极其不利的。因为股权结构有一定的分散性是比较理性的,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短期内很难寻找到比较理想的战略投资者,没有一个比较理想的战略合作伙伴,农村信用社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法人股应该达到的比例是非常困难的。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三会”制度,实现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的权力制衡
国家要以法律和法令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努力扩大和提高社会参与信用社管理的权力,适时增设社员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听取广大社员对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广大社员的参政议政能力,把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交由社员讨论和决定。
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的指责。严格规定理事长和联社主任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的权力,理事长具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引导权。信用社主任在理事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理事长的监督。
要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的监事机构,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要给予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的权力,使其工作不受到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的控制。做到既对理事会负责又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社内部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在三农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要想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这些机制包括行之有效的激动机制。完善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创造效益的动力机制等,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市场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市场的负面作用也时常出现,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越来越显著,但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通过建立农村信用社行之有效的内部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通过激励来产生动力,通过约束和监督来规范发展,通过发展来创造效益。
(三)规范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加强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
由于农村信用社股权比较分散,从而导致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层监督弱化问题的发生。因此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金融监管部门在符合总量比例的前提下,要督促农村信用社适度集中股权,通过股东转让重组和优化股权结构。千方百计的吸纳一些大股东,并让这些大股东来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监督与管理,以防止腐败等问题的出现,提高信用社防御风险的能力。理性的股权结构应具有适度的分散度,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企业的经营者,但有些农村信用社在短期内可能难以达到这个要求,这就需要我们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四)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保障
为了给农村信用社提供一个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要在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资产剥离政策等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大力的支持,适当给以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前些年宏观货币政策调整造成的农村信用社历年保值贴息亏损,可由中央财政出资进行全额贴补,同时,对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损失和不良资产,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办法,实行资产剥离,从政策上消化历史包袱,同时,国家还应该尽快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令,为农村信用社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各地方政府也要为信用社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从而保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赵威,1968年生,沈阳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学及经济法)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会”制度权力制衡失效,作用不明显
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规定,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信用社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按规定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农村信用社的人事任免,财务状况等许多重大事项都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和批准。而目前的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绝大多数的农村信用社很少按章程适时召开。大都以职工大会的形式代替。因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常常是由理事会主持召开。这就出现了理事会开会自己选举自己,产生监督自己的机构。审议自己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社员代表大会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应有的作用发挥不了。
目前农村信用社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三会”制度的设计为核心。就是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构选举理事会,理事会在通过聘任经理人员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社员是委托人,理事会行使委托权。经理行使代理权,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的职责定位是极其不清楚的。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监事会组织结构也不够完善,在监事会中除监事长为专职监事外,其他监事大都为兼职。尤其是在县级联社监事会均未有常设机构。监事会也大都由稽核部门主任担任。履行监督的能力乏力。
(二)行政对农村信用社的约束过多,缺少实际上的法人地位
农村信用社作为独立的法人,应该遵守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但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村信用社仅仅在名义上有法人资格,实际上其人权,财权及物权等都要受省联社和地方政府等部门控制。农村信用社缺少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约束和控制过多,国家财政部门,税收部门,金融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甚至一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都制定这样和 那样一些政策来约束农村信用社,这些政策尽管在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手脚,农村信用社缺乏发展的积极性。
(三)农村信用社股权比例失衡,股权设置不规范。
目前从农村信用社股东募集情况看,法人股较少,自然人股较多。二者之间比例严重失衡。尽管监管部门规定法人股比例应达到20%以上,但短期很难达到。在自然人股中,主管人员和内部职工股比重较大,外部职工股比重较小。这种现象对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极其不利的。因为股权结构有一定的分散性是比较理性的,由于农村信用社在短期内很难寻找到比较理想的战略投资者,没有一个比较理想的战略合作伙伴,农村信用社要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法人股应该达到的比例是非常困难的。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三会”制度,实现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的权力制衡
国家要以法律和法令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努力扩大和提高社会参与信用社管理的权力,适时增设社员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听取广大社员对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广大社员的参政议政能力,把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事项交由社员讨论和决定。
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的指责。严格规定理事长和联社主任不能由同一人担任,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的权力,理事长具有决策权、监督权和引导权。信用社主任在理事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理事长的监督。
要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的监事机构,建立名副其实的监事会制度,要给予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的权力,使其工作不受到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的控制。做到既对理事会负责又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社内部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持力量,在三农建设和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要想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这些机制包括行之有效的激动机制。完善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创造效益的动力机制等,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市场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日益显著,但是,市场的负面作用也时常出现,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越来越显著,但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因此通过建立农村信用社行之有效的内部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通过激励来产生动力,通过约束和监督来规范发展,通过发展来创造效益。
(三)规范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加强对信用社的金融监管
由于农村信用社股权比较分散,从而导致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层监督弱化问题的发生。因此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金融监管部门在符合总量比例的前提下,要督促农村信用社适度集中股权,通过股东转让重组和优化股权结构。千方百计的吸纳一些大股东,并让这些大股东来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监督与管理,以防止腐败等问题的出现,提高信用社防御风险的能力。理性的股权结构应具有适度的分散度,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企业的经营者,但有些农村信用社在短期内可能难以达到这个要求,这就需要我们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四)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为其发展提供保障
为了给农村信用社提供一个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要在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资产剥离政策等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大力的支持,适当给以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适当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前些年宏观货币政策调整造成的农村信用社历年保值贴息亏损,可由中央财政出资进行全额贴补,同时,对历史和政策因素造成的损失和不良资产,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办法,实行资产剥离,从政策上消化历史包袱,同时,国家还应该尽快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法令,为农村信用社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各地方政府也要为信用社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从而保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赵威,1968年生,沈阳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学及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