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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国有企业补贴具有国家干预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法理基础,但也会产生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强化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等局限,因此有必要为国有企业补贴设定法律限度。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市场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为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应以竞争中立为原则在适用主体上区分国有企业活动的性质,对国有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义务进行合理考量,构建科学的国有企业补贴决策和监督机制,以此对我国竞争性国有企业补贴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