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法》中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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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结果的供应商进行处罚,应先认定供应商存在上述情形,即法律事实依据,并以该条第一款作为处罚依据。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在实务界常有争辩。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去探究该条文的内涵及其对实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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