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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除了涉及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以外,还有货运代理人、船舶代理人、实际承运人、理货人、报关行等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海运合同纠纷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为了尽快地解决海运合同纠纷,保证将来法院的生效裁决能顺利地执行,在海事诉讼中恰当地选择管辖法院和当事人极为重要.笔者拟通过最近的一个案例来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