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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目前正处在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在我国政权机关中所处的地位和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促进检察制度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检察工作发展。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人大监督 措施制度
作者简介:郭振涛,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江涛,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95-02
一、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也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制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行的国家机关,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设立检察机关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是我国加强国家权力监督必要的制度安排,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丝毫不能动摇。
(一)始终牢记检察权的人民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作为司法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权也不例外。我国的检察权与西方的检察权相比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西方国家一般采取“分权制约”的模式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检察权人民性的最高确认与保障。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政治属性,检察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检察权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检察权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是人民检察官,人民是检察院及检察官的基本定位和定性,离开人民,检察官就会发生错位。在行使检察权中,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检察机关必须向人大负责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就应当向人大负责。向人大负责,就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特别是有关检察工作的决议,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向人大负责,同时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监督。因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的形式集中统一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它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监督,就是向人民负责,向人大负责。
(三)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具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等职能,在新的历史时期任重道远,执法者更要严格执法,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
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是制约,更是支持。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措施。
一是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请示、汇报重大事项,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检察长每年在人代会上要向人大报告上一年的工作,同时还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于检察工作一个时期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职务犯罪查办、刑事检察、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要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二是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人大在每次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后都会形成会议决议,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检察机关要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人大会议精神,领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将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并按时限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三是切实办理人大交办案事件和代表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事件和代表意见建议,是自覺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优先办理,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依法公正处理,按时办结答复,保证人大交办案事件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桩桩有反馈。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人大监督 措施制度
作者简介:郭振涛,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胡江涛,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95-02
一、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也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制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行的国家机关,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设立检察机关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是我国加强国家权力监督必要的制度安排,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丝毫不能动摇。
(一)始终牢记检察权的人民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作为司法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权也不例外。我国的检察权与西方的检察权相比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西方国家一般采取“分权制约”的模式对权力进行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对检察权人民性的最高确认与保障。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政治属性,检察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检察权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检察权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是人民检察官,人民是检察院及检察官的基本定位和定性,离开人民,检察官就会发生错位。在行使检察权中,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检察机关必须向人大负责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就应当向人大负责。向人大负责,就必须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特别是有关检察工作的决议,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向人大负责,同时也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监督。因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是人民的意志通过立法的形式集中统一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它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监督,就是向人民负责,向人大负责。
(三)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具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等职能,在新的历史时期任重道远,执法者更要严格执法,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二、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
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对于检察工作来说,是制约,更是支持。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联系,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措施。
一是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请示、汇报重大事项,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检察长每年在人代会上要向人大报告上一年的工作,同时还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于检察工作一个时期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职务犯罪查办、刑事检察、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要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二是认真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人大在每次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后都会形成会议决议,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检察机关要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传达人大会议精神,领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将任务分解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并按时限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三是切实办理人大交办案事件和代表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事件和代表意见建议,是自覺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优先办理,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依法公正处理,按时办结答复,保证人大交办案事件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桩桩有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