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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先行裁决制度在确保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国内适用统一性和一致性同时,极大推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本文通过对欧洲法院先行裁决的基本含义、程序、效力等介绍,并结合欧盟扩张,提出改革对策,以促进其制度优化。
关键词 欧洲法院 先行裁决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先行裁决,即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做出判决前,依据欧盟基础条约规定的请求权或请求义务,可以或必须将案件涉及欧盟法律的解释或有效性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该问题做出先行裁决,而后成员国法院依据先行裁决的结果,将欧盟法适用于其审理的案件中。
欧盟的一系列基础条约规定先行裁决制度,其中,《欧共体法院》第234条是规定先行裁决程序最基本法律文件,其赋予成员国法院及仲裁机构在自己案件中将有关欧盟法律的解释与其效力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要求初步裁决的权利。包括本条约的解释;欧盟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规章的效力及解释;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章建立的机构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
由此,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仅限于提供确定的关于欧盟法的解释,无权对成员国法律进行解释,也无权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是否一致做出判决,但可以就一致性问题给成员国法院提供帮助,确定标准。
一、先行裁决的程序
先行裁决程序不同于直接诉讼,直接诉讼是由欧洲法院受理并由其审结,而先行裁决却是成员国法院诉讼中的一个步骤,更像是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合作对话。先行裁决程序分为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两个阶段。
在成员国法院阶段,相关程序须遵守各国具体规定,并且限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主体一般是成员国法院,其依据欧洲法院的法定格式,提交先行裁决的原因说明以及有关国内法文本。此申请将中止成员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待欧洲法院裁决作出。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对成员国最高法院提出或不提出先行裁决的请求,向欧洲法院进行上诉。
在欧洲法院阶段,案件登记处先将申请分别送达在该成员国法院所涉及诉讼的当事人、成员国、委员会等。收到通知者可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或审理时发表口头意见。一般而言,委员会、当事人会出席案件审理,特殊情况下,各成员国政府也会参与。在检察官发表意见后,欧洲法院即作出相应裁决,程序则与直接诉讼相同。
先行裁决由法院或法庭提起,故案件当事人无权要求欧洲法院对案件中的新问题作出裁决,也无权要求欧洲法院扩大裁决的范围,这一事实,Becker v.Hauptzollanmt Munchen 案可以予以证明。
此外,先行裁决只关心抽象的法律问题,从而,仅当申请存在疑问时,才会产生管辖权异议。并且如果提出先行裁决申请的法院撤回申请,或者其申请被上级法院否决时,欧洲法院才终止先行裁决程序。
二、先行裁决的效力研究
欧洲法院通过先行裁决程序作出的判决,一般仅对提出申请的法院以及存在类似程序问题的法院产生约束力,但是,含有确认欧盟派生法无效内容的判决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各成员国法院及欧盟的机构,也予以认可欧洲法院宣布无效的法律文件。同时,欧洲法院作出的解释性判决事实上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具体而言,针对欧盟基础性条约和除此之外派生性条约的解释,先行裁决效力包含以下两种:
(一)对基础性条约的解释所出的先行裁决的效力。
这种情况下,由于解释的目的在于对规定本身含义的阐明,这类解释性的先行裁决就具有溯及力。但为了保证欧盟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对其溯及力予以限制。Defrenne 案中,欧洲案件作出对同工同酬的限制:只有对那些已经进入诉讼的人才可以就判决日之前的同工同酬待遇主张权利。
(二)就有效性所作出的先行裁决的效力。
这里的有效性,针对的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立法即派生法。因为基础性的条约规定尽管模糊,无效较少,其解释性判决颇多。同基础性条约的解释类似,有效性裁决的溯及力也是受到限制的,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的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和合法期望权益的保护;避免因为无效而导致法律真空;赋予完全的溯及力的不可能等。
三、先行裁决的改革方案
当前的司法实践证明,先行裁决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欧盟一体化进程,但从建立高水平的统一法律体系角度而言,却存在缺陷。先行裁决造成欧盟及成员国法律体系造成混乱,并且案件的数量巨大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近年来欧盟的扩张更对欧洲法院带来巨大挑战。因而,笔者拟采取以下措施,以使先行裁决适应欧盟一体化新阶段的要求。
1、先行裁决继续实施,绝非废除。先行裁决程序简洁方便,当前仍是保证欧盟法在各成员国得以适用的最有效的制度,带来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的直接对话,避免适用法律的不一致。
2、先行裁决的改革要保证欧盟法在各成员国能够得到统一的实施;缩短先行裁决的期限,增强欧洲法院的裁决的效力;保持欧洲法院对欧盟的公民、成员国和欧盟机构的保护。
3、鼓励成员国法院自主、大胆的使用欧盟法律。成员国法院先行裁决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但只是原则性规定,须具体化;并且仅限于专门领域,专门事项还有待欧洲法院提议确定。
4、成员国法院在具备相应能力情况下,应允许其处理审理案件中所遇到的欧盟法的问题,努力减少向欧洲法院先行裁决的数量。
(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德]马迪亚斯•赫蒂根,张恩民译.欧洲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03.
[2]王千华.欧洲法院先决裁决制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当代法学.2002(1).
关键词 欧洲法院 先行裁决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先行裁决,即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做出判决前,依据欧盟基础条约规定的请求权或请求义务,可以或必须将案件涉及欧盟法律的解释或有效性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该问题做出先行裁决,而后成员国法院依据先行裁决的结果,将欧盟法适用于其审理的案件中。
欧盟的一系列基础条约规定先行裁决制度,其中,《欧共体法院》第234条是规定先行裁决程序最基本法律文件,其赋予成员国法院及仲裁机构在自己案件中将有关欧盟法律的解释与其效力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要求初步裁决的权利。包括本条约的解释;欧盟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规章的效力及解释;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章建立的机构制定的成文法的解释。
由此,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仅限于提供确定的关于欧盟法的解释,无权对成员国法律进行解释,也无权对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是否一致做出判决,但可以就一致性问题给成员国法院提供帮助,确定标准。
一、先行裁决的程序
先行裁决程序不同于直接诉讼,直接诉讼是由欧洲法院受理并由其审结,而先行裁决却是成员国法院诉讼中的一个步骤,更像是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司法合作对话。先行裁决程序分为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两个阶段。
在成员国法院阶段,相关程序须遵守各国具体规定,并且限定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主体一般是成员国法院,其依据欧洲法院的法定格式,提交先行裁决的原因说明以及有关国内法文本。此申请将中止成员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待欧洲法院裁决作出。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对成员国最高法院提出或不提出先行裁决的请求,向欧洲法院进行上诉。
在欧洲法院阶段,案件登记处先将申请分别送达在该成员国法院所涉及诉讼的当事人、成员国、委员会等。收到通知者可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或审理时发表口头意见。一般而言,委员会、当事人会出席案件审理,特殊情况下,各成员国政府也会参与。在检察官发表意见后,欧洲法院即作出相应裁决,程序则与直接诉讼相同。
先行裁决由法院或法庭提起,故案件当事人无权要求欧洲法院对案件中的新问题作出裁决,也无权要求欧洲法院扩大裁决的范围,这一事实,Becker v.Hauptzollanmt Munchen 案可以予以证明。
此外,先行裁决只关心抽象的法律问题,从而,仅当申请存在疑问时,才会产生管辖权异议。并且如果提出先行裁决申请的法院撤回申请,或者其申请被上级法院否决时,欧洲法院才终止先行裁决程序。
二、先行裁决的效力研究
欧洲法院通过先行裁决程序作出的判决,一般仅对提出申请的法院以及存在类似程序问题的法院产生约束力,但是,含有确认欧盟派生法无效内容的判决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各成员国法院及欧盟的机构,也予以认可欧洲法院宣布无效的法律文件。同时,欧洲法院作出的解释性判决事实上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具体而言,针对欧盟基础性条约和除此之外派生性条约的解释,先行裁决效力包含以下两种:
(一)对基础性条约的解释所出的先行裁决的效力。
这种情况下,由于解释的目的在于对规定本身含义的阐明,这类解释性的先行裁决就具有溯及力。但为了保证欧盟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对其溯及力予以限制。Defrenne 案中,欧洲案件作出对同工同酬的限制:只有对那些已经进入诉讼的人才可以就判决日之前的同工同酬待遇主张权利。
(二)就有效性所作出的先行裁决的效力。
这里的有效性,针对的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二级立法即派生法。因为基础性的条约规定尽管模糊,无效较少,其解释性判决颇多。同基础性条约的解释类似,有效性裁决的溯及力也是受到限制的,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的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和合法期望权益的保护;避免因为无效而导致法律真空;赋予完全的溯及力的不可能等。
三、先行裁决的改革方案
当前的司法实践证明,先行裁决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欧盟一体化进程,但从建立高水平的统一法律体系角度而言,却存在缺陷。先行裁决造成欧盟及成员国法律体系造成混乱,并且案件的数量巨大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近年来欧盟的扩张更对欧洲法院带来巨大挑战。因而,笔者拟采取以下措施,以使先行裁决适应欧盟一体化新阶段的要求。
1、先行裁决继续实施,绝非废除。先行裁决程序简洁方便,当前仍是保证欧盟法在各成员国得以适用的最有效的制度,带来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的直接对话,避免适用法律的不一致。
2、先行裁决的改革要保证欧盟法在各成员国能够得到统一的实施;缩短先行裁决的期限,增强欧洲法院的裁决的效力;保持欧洲法院对欧盟的公民、成员国和欧盟机构的保护。
3、鼓励成员国法院自主、大胆的使用欧盟法律。成员国法院先行裁决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但只是原则性规定,须具体化;并且仅限于专门领域,专门事项还有待欧洲法院提议确定。
4、成员国法院在具备相应能力情况下,应允许其处理审理案件中所遇到的欧盟法的问题,努力减少向欧洲法院先行裁决的数量。
(作者: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德]马迪亚斯•赫蒂根,张恩民译.欧洲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03.
[2]王千华.欧洲法院先决裁决制度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当代法学.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