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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国际结算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关于提单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其中倒签提单是最常见的欺诈行为,倒签提单是为了使提单上注明的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而对签发日期进行虚假记载,以达到顺利结汇的目的。本文从倒签提单的含义,产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关于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来深入分析倒签提单。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违约侵权责任竞合说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5-02
一、倒签提单概述
(一)倒签提单概念。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①在现实的货物贸易来往中,经常会出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比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最迟装船日期要迟,而卖方为了能够顺利从银行结汇,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一种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承运人要对倒签提单这一行为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商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动的时候,买方便会根据倒签提单这一欺诈或者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提起诉讼。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甚至被当作刑事欺诈案件处理。②
(二)倒签提单的特征。
1.倒签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日期。
这个特征是倒签提单的根本特征,倒签提单的发生通常就是卖方为了能够顺利从银行结汇,串通承运人,合伙欺骗提单持有人,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可能会因为备货不及时或者别的原因,而无法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交货,为了避免因违约而造成的合同解除或者其他损失,卖方会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把实际装船日期改成貨物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让实际装船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保持一致。
2.倒签提单是卖方要求承运人签发的。
倒签提单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或者是欺诈、侵权行为,不管被定性为何种行为,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对于一些价格波动大的商品或者季节性商品,买受人由于迟延收到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价格、市场需求的波动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就会根据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转嫁巨额损失给承运人,因此承运人一般不会主动倒签提单而让自身陷入诉讼的泥沼,但如果卖方对倒签提单行为出具了保函,承运人就会考虑帮助托运人倒签提单,由此看来,倒签提单是卖方要求承运人签发的。
3.倒签提单是货物在已经装船情况下由承运方签发给托运方。
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是区分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基本特征。预借提单是承运人虽然已经收取了货物但货物还未装船完毕,承运方就已经把提单签发给了托运方,而倒签提单是在承运人接受了托运人的货物并且已经装船,只是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实际的装船日期不一致的行为。
(三)倒签提单发生的原因。
1.托运人自身的原因。
托运人往往是倒签提单的主角同时也是最具有倒签提单需求的角色。原因在于很多情况下托运货源不能及时跟上发货速度或者托运人没有办法及时申请到车皮或者及时组织到货源,从而使货物没有办法按时按点装船亦或是没能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办理出口手续。而无法按时准备好货物交给承运人出口商就很有可能无法按照信用证上规定的时间办理托运最终未能顺利从银行结算。因此,托运人往往会以对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或者凭借长期的共同合作关系,请求承运人为其倒签提单。
2.承运人方面的原因。
承运人可能出现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承运船舶延误了船期,晚于装船期或者到达装货港后所剩下的装船期限不足以使货物装船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就有权解除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在实践中,明智的托运人会选择和承运人倒签提单,原因很简单,假如托运人和承运人解除了承运合同,托运人就要重新选择承运人或者重新预定舱位将货物进行托运,这样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容易造成和买受人之间的合同的违约,所以托运人会选择要求承运人去倒签提单,而承运人知道自身也存在过错,会接受托运人出具的保函而倒签提单。
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一种提单。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法律责任,不同的判断标准会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关于倒签提单的统一国际公约,而各国法律上的规定又不一致,学术界主要存在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等学说。
(一)违约责任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存在着一份有效的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抑或是合同无效,那么就不会存在违约问题;第二,违约行为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当事人本人设立的,且针对特定当事人的约定义务,即违反了约定义务;第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因为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第四,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五,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倒签提单既然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倒签提单就违反了其中的合同约定。一般来说倒签提单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分别是卖方,买方,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各方根据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生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会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其中的托运人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但运输合同的受益人往往是收货人,因此收货人持有提单,两者就受运输合同的约束。
(二)侵权责任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上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第一,存在着损害的客观事实,根据性质和损害内容的不同,损害事实分为三种,即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相对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或者特定事件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第二,存在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引发侵权事实,不存在没有加害行为的侵权事实,加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第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主管过错即行为人在做出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过错的表现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其在做出行为时表现出来的过错有关。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但仍然希望不利影响发生的心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不利影响的出现的一种主观心态。第四,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导致了这种损害事实产生时,行为人才对这种损害事实负责,假若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并非由此加害行为导致,则该加害行为人并不需要对他的加害行为负责。 (三)违约侵权责任竞合说。
对于倒签提单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有学者认为属于违约侵权责任竞合。倒签提单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或者承运人自己的原因,对提单做出虚假记载,用来掩饰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交货日期的规定,同时因为此种虚假记载行为,侵害了收货人的合同解除权。③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责任竞合,原因是法律规范的逐渐细化,很多责任竞合会出现在侵权法和合同法中,如运输合同,产品责任等。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具体到违约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又违反了侵权法。当出现责任竞合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④: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有所侵害的,受损害方能够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的要求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权人享有多种请求权,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权利人享有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
(四)缔约过失责任说。
目前缔约过失责任说在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认为倒签提单属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才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给托运人签发提单,承运人在缔结提单合同时应当秉着诚实信用原则,而倒签提单的承运人恰恰违反了此项诚实信用原则。从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提单合同关系而言,承运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⑤第二种观点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签发提单也就是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倒签提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⑥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由于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从而造成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观点虽然分别从提供虚假情况这一行为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来阐述倒签提单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但两者观点都相类似,可以从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由三个要件:第一,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虽已成立,但最终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第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保密和忠实义务,违反了保密和忠实义务,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合同相对人因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倒签提单行为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的,其明知托运人并未依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按时装货仍然为其签发倒签提单,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对收货人造成不便和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倒签提单也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不同学说对诉讼的影响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到底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亦或是违约侵权责任竞合甚至是缔约过失责任呢?尽管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在国内或者国际上都没有准确的定性,在学术界也是百家纷纭,但笔者个人认为对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研究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诉讼服务的,对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研究就是为了可以在法律上找准定性好有效解决纠纷。纵观目前国内外对倒签提单案例的分析,法院属意倒签提单为违约责任说居多。在英国很多法院甚至对侵权之诉进行限制认为合同之诉占主导地位。同时从实务方面出发,提起违约之诉往往比提起侵权之诉得到胜诉判决要快一些。原因如下:第一,在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说,在违约责任中,收货人只要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但是在侵权责任中不仅需要证明承运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还要证明故意或过失与损害赔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起诉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侵权,还要证明他们两者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第二,受害方提起违约之诉证据更充分,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英美普通法的判例中表明,如果仅针对单纯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原告不能获得赔偿,而以违约为诉因就可以获得赔偿。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但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就主要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合意,而原告提起违约之诉的前提就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因此,追究加害方的违约责任更直接,证据也更充分。第三,违约之诉中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更有优势,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违约责任中,我国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论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提供只能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有倒签提单的行为就可以请求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无过错,从这点看,提起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方面会更容易一些。
综合来说,对于因倒签提单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收货人来说,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从各方面的比较来看,提起违约之诉能最大程度的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注解:
①参见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6
②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发专论》[M]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91页
③李守芹:《试述倒签提单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其解决》,《中国海商法年刊》第5卷,1994年版,第36页
④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⑤徐孝先:《再论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兼论民事责任构成体系》,中国海商法年刊第6卷,1995年版,第2页
⑥沈悦志:《试论倒签提单的缔约过失责任》,《世界海运》,1998年第5期,第40页
参考文献:
[1]宁欣.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3
[2]顾帅.倒签提单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3]张晓君主编.国际经济法[M].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4]冯祝苗.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9
[5]郭瑜著.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吴焕宁主编.海商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蔣木子,白金.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防范措施[J].黑龙江: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
[8]秦晨潇.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引入侵犯债权制度的理论视角[J].经营管理者,2015
作者简介:何慈(1993.4-),广东梅州人,广东财经大学。
关键词:倒签提单;法律性质;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违约侵权责任竞合说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5-02
一、倒签提单概述
(一)倒签提单概念。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①在现实的货物贸易来往中,经常会出现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比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最迟装船日期要迟,而卖方为了能够顺利从银行结汇,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一种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承运人要对倒签提单这一行为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商品市场价格发生变动的时候,买方便会根据倒签提单这一欺诈或者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提起诉讼。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甚至被当作刑事欺诈案件处理。②
(二)倒签提单的特征。
1.倒签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日期。
这个特征是倒签提单的根本特征,倒签提单的发生通常就是卖方为了能够顺利从银行结汇,串通承运人,合伙欺骗提单持有人,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可能会因为备货不及时或者别的原因,而无法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交货,为了避免因违约而造成的合同解除或者其他损失,卖方会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把实际装船日期改成貨物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让实际装船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保持一致。
2.倒签提单是卖方要求承运人签发的。
倒签提单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或者是欺诈、侵权行为,不管被定性为何种行为,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尤其是对于一些价格波动大的商品或者季节性商品,买受人由于迟延收到货物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价格、市场需求的波动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就会根据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通过诉讼的方式转嫁巨额损失给承运人,因此承运人一般不会主动倒签提单而让自身陷入诉讼的泥沼,但如果卖方对倒签提单行为出具了保函,承运人就会考虑帮助托运人倒签提单,由此看来,倒签提单是卖方要求承运人签发的。
3.倒签提单是货物在已经装船情况下由承运方签发给托运方。
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是区分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基本特征。预借提单是承运人虽然已经收取了货物但货物还未装船完毕,承运方就已经把提单签发给了托运方,而倒签提单是在承运人接受了托运人的货物并且已经装船,只是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实际的装船日期不一致的行为。
(三)倒签提单发生的原因。
1.托运人自身的原因。
托运人往往是倒签提单的主角同时也是最具有倒签提单需求的角色。原因在于很多情况下托运货源不能及时跟上发货速度或者托运人没有办法及时申请到车皮或者及时组织到货源,从而使货物没有办法按时按点装船亦或是没能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办理出口手续。而无法按时准备好货物交给承运人出口商就很有可能无法按照信用证上规定的时间办理托运最终未能顺利从银行结算。因此,托运人往往会以对承运人出具保函的方式或者凭借长期的共同合作关系,请求承运人为其倒签提单。
2.承运人方面的原因。
承运人可能出现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承运船舶延误了船期,晚于装船期或者到达装货港后所剩下的装船期限不足以使货物装船完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就有权解除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但在实践中,明智的托运人会选择和承运人倒签提单,原因很简单,假如托运人和承运人解除了承运合同,托运人就要重新选择承运人或者重新预定舱位将货物进行托运,这样会耗费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容易造成和买受人之间的合同的违约,所以托运人会选择要求承运人去倒签提单,而承运人知道自身也存在过错,会接受托运人出具的保函而倒签提单。
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一种提单。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法律责任,不同的判断标准会适用不同的法律,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关于倒签提单的统一国际公约,而各国法律上的规定又不一致,学术界主要存在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等学说。
(一)违约责任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存在着一份有效的合同,如果没有合同抑或是合同无效,那么就不会存在违约问题;第二,违约行为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当事人本人设立的,且针对特定当事人的约定义务,即违反了约定义务;第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因为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第四,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五,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倒签提单既然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倒签提单就违反了其中的合同约定。一般来说倒签提单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分别是卖方,买方,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各方根据不同的合同关系会产生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卖方和买方之间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会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其中的托运人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但运输合同的受益人往往是收货人,因此收货人持有提单,两者就受运输合同的约束。
(二)侵权责任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上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第一,存在着损害的客观事实,根据性质和损害内容的不同,损害事实分为三种,即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相对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或者特定事件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第二,存在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引发侵权事实,不存在没有加害行为的侵权事实,加害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第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主管过错即行为人在做出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过错的表现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其在做出行为时表现出来的过错有关。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利的影响,但仍然希望不利影响发生的心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权益造成的不利影响,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不利影响的出现的一种主观心态。第四,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导致了这种损害事实产生时,行为人才对这种损害事实负责,假若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并非由此加害行为导致,则该加害行为人并不需要对他的加害行为负责。 (三)违约侵权责任竞合说。
对于倒签提单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有学者认为属于违约侵权责任竞合。倒签提单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合谋或者承运人自己的原因,对提单做出虚假记载,用来掩饰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交货日期的规定,同时因为此种虚假记载行为,侵害了收货人的合同解除权。③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责任竞合,原因是法律规范的逐渐细化,很多责任竞合会出现在侵权法和合同法中,如运输合同,产品责任等。所谓的请求权竞合具体到违约侵权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又违反了侵权法。当出现责任竞合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④: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有所侵害的,受损害方能够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的要求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权人享有多种请求权,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又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权利人享有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
(四)缔约过失责任说。
目前缔约过失责任说在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认为倒签提单属于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货物装船后,承运人才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给托运人签发提单,承运人在缔结提单合同时应当秉着诚实信用原则,而倒签提单的承运人恰恰违反了此项诚实信用原则。从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提单合同关系而言,承运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⑤第二种观点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签发提单也就是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倒签提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⑥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由于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从而造成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观点虽然分别从提供虚假情况这一行为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来阐述倒签提单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但两者观点都相类似,可以从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由三个要件:第一,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虽已成立,但最终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销;第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保密和忠实义务,违反了保密和忠实义务,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合同相对人因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倒签提单行为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的,其明知托运人并未依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按时装货仍然为其签发倒签提单,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对收货人造成不便和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倒签提单也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不同学说对诉讼的影响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到底属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亦或是违约侵权责任竞合甚至是缔约过失责任呢?尽管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在国内或者国际上都没有准确的定性,在学术界也是百家纷纭,但笔者个人认为对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研究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诉讼服务的,对倒签提单法律性质的研究就是为了可以在法律上找准定性好有效解决纠纷。纵观目前国内外对倒签提单案例的分析,法院属意倒签提单为违约责任说居多。在英国很多法院甚至对侵权之诉进行限制认为合同之诉占主导地位。同时从实务方面出发,提起违约之诉往往比提起侵权之诉得到胜诉判决要快一些。原因如下:第一,在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说,在违约责任中,收货人只要证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但是在侵权责任中不仅需要证明承运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还要证明故意或过失与损害赔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起诉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侵权,还要证明他们两者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第二,受害方提起违约之诉证据更充分,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英美普通法的判例中表明,如果仅针对单纯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原告不能获得赔偿,而以违约为诉因就可以获得赔偿。国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但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就主要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合意,而原告提起违约之诉的前提就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因此,追究加害方的违约责任更直接,证据也更充分。第三,违约之诉中原告在举证责任上更有优势,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违约责任中,我国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不论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并提供只能证据证明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有倒签提单的行为就可以请求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有无过错,从这点看,提起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方面会更容易一些。
综合来说,对于因倒签提单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收货人来说,即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从各方面的比较来看,提起违约之诉能最大程度的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注解:
①参见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6
②曹建明、陈治东:《国际经济发专论》[M]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91页
③李守芹:《试述倒签提单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及其解决》,《中国海商法年刊》第5卷,1994年版,第36页
④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⑤徐孝先:《再论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兼论民事责任构成体系》,中国海商法年刊第6卷,1995年版,第2页
⑥沈悦志:《试论倒签提单的缔约过失责任》,《世界海运》,1998年第5期,第40页
参考文献:
[1]宁欣.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3
[2]顾帅.倒签提单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3]张晓君主编.国际经济法[M].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
[4]冯祝苗.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9
[5]郭瑜著.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吴焕宁主编.海商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蔣木子,白金.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和防范措施[J].黑龙江: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
[8]秦晨潇.论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引入侵犯债权制度的理论视角[J].经营管理者,2015
作者简介:何慈(1993.4-),广东梅州人,广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