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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最具隐藏性的欺诈行为,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内幕交易,监管的难度更大。因此,本文提出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现行的《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正常建议,以打击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内幕交易。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作为资本市场隐藏性较强的欺诈行为,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其监管的难度更是非同一般。如何有利于政府切实采取完善监管体制、加大重组中内幕交易查处力度等标本兼治措施,彻底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重视对我国上市公司中重组种内幕交易及其监管问题的研究就成为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重组中内幕交易能够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信息不对称,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在内幕交易过程中的监管力度,重要的举措就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强化强制性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加以重点监控;如果出现股价异常的情况或者是有重大信息但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进行停牌处理,直到这些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为止。其次,加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的信息披露,强化他们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内幕交易的情况的出现。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仅是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标准的最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故意拖延披露时间的情况十分普遍,有时甚至出现散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因此,必须提高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标准,使上市公司的信息得到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披露,不给内幕人员进行信息投机的机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力度,在证券公司中实行信息传播的“中国墙”制度,杜绝中介机构利用内幕消息获得自身利益的情况。对内幕人员的持股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都要严格要求其申报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变动情况,并及时将这些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另外,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监管的力度,使监管动态化、常态化,如果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的情况必须严查到底,绝不手软。
二、完善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尽管我国2005年《证券法》对1999年《证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和补定,对防范内幕交易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增多,但是在防范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方面却依然存在许多不足。比如在内幕主体的界定上还不够全面,像内幕人的家人亲属都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划入内幕主体的范围;内幕人员退休、暂时离开等情况都应进行规定;短线利益的归入问题也没有在证券法内幕交易部分加以规定,而在西方成熟国家,这些违规操作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借鉴西方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将国外对内幕交易监管的先进理论、方法和司法实践引进到我国,加快中国内幕交易法、中小投资者保护法等相关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这对于健全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打击内幕犯罪,维护投资者权益,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
法律的威慑力不仅体现在文字层面上,更为关键的是切实的执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完整的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这是内幕交易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内幕交易现象频繁发生的现状,我们必须加大处罚和执法的力度。目前,我国对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的处罚相对较轻,主要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为主,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是以内幕交易者的账面盈利来进行计算,但是他们的实际盈利远大于账面盈利,这就难免有些内幕人员进行重组信息进行获利,处罚的力度过轻是内幕交易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一般重组消息获利巨大,内幕信息不应该按照内幕人的“卖出价”来计算,而应按“市场价”来计算其非法所得的账面盈利。
从不同国家对内幕交易处罚效能的比较得出,我国内幕交易处罚的执法相对不力,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理缺乏有力手段,对于严重案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大多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因此对犯罪人员的威慑作用不大。再者,目前我国内幕交易罪的量刑有两个幅度,一个是5年以下,一个是5年以上10年以下。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纵向比较、和美国刑法上的内幕交易罪法定刑的横向比较可知,内幕交易罪的量刑相对较轻。从这个角度而言,需提高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幅度,将5年以上10年以下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才可以更好的达到威慑、惩治犯罪人的效果。
四、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增大内幕人员的失信成本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一部分人过于看重金钱,为了金钱可以不惜一切手段,甚至铤而走险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对诚信的认知度在不断下滑。股票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和机遇的地方,投资者的行动方案是以相关信息为基础的,因此,他们掌握的信息越多越准确,他们获利的可能就越大,这就滋生了股票市场不诚信行为的出现。在股票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十分普遍,上市公司的政策制定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等对信息掌握的比较多,他们在信息方面处于优势;目前我国股市的约束机制又不完善,只有通过诚信的力量来约束这些内幕人员不要进行内幕交易。中国的股票市场缺乏完善的诚信评价体系,使得内幕人员违法的成本很低,这就很难对内幕人员进行约束,形成内幕交易频发的现象。股票市场缺乏诚信档案,如果对内幕人员建立一个诚信档案,并且将诚信档案进行公布,如果有违法行为,都记录到诚信档案之中,借助于大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当投资者要对某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时,如果看到诚信档案中公司相关人员的诚信度比较低,投资者可以选择不投资。上市公司在进行人员招聘的时候,肯定会招聘诚信度比较高的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可以增大相关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成本,加大交易的风险,降低从事内幕交易的概率,维护股市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
五、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是解决资产重组中内幕交易的内在保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股权结构会影响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导致股东大会的权力难以落实;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责任淡化;监事会浮于表面,监事职能弱化,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因此要合理分布股权结构,使股权不至于操纵在少数大股东手中,以便形成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对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解决公司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激励与约束等问题,建立起上市公司的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高效的领导制度,确保企业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合理目标的實现。
总之,对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及其监管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严查监管,彻底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陈琦.上市公司重组中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探讨[D].上海:复旦大学.2010
[2]刘国,冯俊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法规问题研究[J].财务与会计.2011(2)
[3]谢玉洁.上市公司重组研究[J].商业文化.2011(12)
[4]马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关键词】上市公司;重组;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作为资本市场隐藏性较强的欺诈行为,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其监管的难度更是非同一般。如何有利于政府切实采取完善监管体制、加大重组中内幕交易查处力度等标本兼治措施,彻底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进一步重视对我国上市公司中重组种内幕交易及其监管问题的研究就成为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重组中内幕交易能够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信息不对称,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在内幕交易过程中的监管力度,重要的举措就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强化强制性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加以重点监控;如果出现股价异常的情况或者是有重大信息但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司进行停牌处理,直到这些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为止。其次,加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股人的信息披露,强化他们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内幕交易的情况的出现。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仅是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标准的最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故意拖延披露时间的情况十分普遍,有时甚至出现散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因此,必须提高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标准,使上市公司的信息得到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披露,不给内幕人员进行信息投机的机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力度,在证券公司中实行信息传播的“中国墙”制度,杜绝中介机构利用内幕消息获得自身利益的情况。对内幕人员的持股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都要严格要求其申报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变动情况,并及时将这些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另外,对披露的信息加强监管的力度,使监管动态化、常态化,如果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的情况必须严查到底,绝不手软。
二、完善现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尽管我国2005年《证券法》对1999年《证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和补定,对防范内幕交易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明显增多,但是在防范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方面却依然存在许多不足。比如在内幕主体的界定上还不够全面,像内幕人的家人亲属都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划入内幕主体的范围;内幕人员退休、暂时离开等情况都应进行规定;短线利益的归入问题也没有在证券法内幕交易部分加以规定,而在西方成熟国家,这些违规操作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积极借鉴西方法律体系,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将国外对内幕交易监管的先进理论、方法和司法实践引进到我国,加快中国内幕交易法、中小投资者保护法等相关配套法律的立法进程,这对于健全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打击内幕犯罪,维护投资者权益,提高资本市场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
法律的威慑力不仅体现在文字层面上,更为关键的是切实的执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完整的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这是内幕交易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上市公司重组中内幕交易现象频繁发生的现状,我们必须加大处罚和执法的力度。目前,我国对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的处罚相对较轻,主要是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为主,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是以内幕交易者的账面盈利来进行计算,但是他们的实际盈利远大于账面盈利,这就难免有些内幕人员进行重组信息进行获利,处罚的力度过轻是内幕交易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一般重组消息获利巨大,内幕信息不应该按照内幕人的“卖出价”来计算,而应按“市场价”来计算其非法所得的账面盈利。
从不同国家对内幕交易处罚效能的比较得出,我国内幕交易处罚的执法相对不力,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理缺乏有力手段,对于严重案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大多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因此对犯罪人员的威慑作用不大。再者,目前我国内幕交易罪的量刑有两个幅度,一个是5年以下,一个是5年以上10年以下。与危害公共安全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纵向比较、和美国刑法上的内幕交易罪法定刑的横向比较可知,内幕交易罪的量刑相对较轻。从这个角度而言,需提高内幕交易罪的法定刑幅度,将5年以上10年以下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才可以更好的达到威慑、惩治犯罪人的效果。
四、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增大内幕人员的失信成本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一部分人过于看重金钱,为了金钱可以不惜一切手段,甚至铤而走险从事违法活动,社会对诚信的认知度在不断下滑。股票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和机遇的地方,投资者的行动方案是以相关信息为基础的,因此,他们掌握的信息越多越准确,他们获利的可能就越大,这就滋生了股票市场不诚信行为的出现。在股票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十分普遍,上市公司的政策制定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等对信息掌握的比较多,他们在信息方面处于优势;目前我国股市的约束机制又不完善,只有通过诚信的力量来约束这些内幕人员不要进行内幕交易。中国的股票市场缺乏完善的诚信评价体系,使得内幕人员违法的成本很低,这就很难对内幕人员进行约束,形成内幕交易频发的现象。股票市场缺乏诚信档案,如果对内幕人员建立一个诚信档案,并且将诚信档案进行公布,如果有违法行为,都记录到诚信档案之中,借助于大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当投资者要对某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时,如果看到诚信档案中公司相关人员的诚信度比较低,投资者可以选择不投资。上市公司在进行人员招聘的时候,肯定会招聘诚信度比较高的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可以增大相关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成本,加大交易的风险,降低从事内幕交易的概率,维护股市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
五、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是解决资产重组中内幕交易的内在保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股权结构会影响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导致股东大会的权力难以落实;董事会缺乏独立性,董事责任淡化;监事会浮于表面,监事职能弱化,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因此要合理分布股权结构,使股权不至于操纵在少数大股东手中,以便形成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对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解决公司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激励与约束等问题,建立起上市公司的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高效的领导制度,确保企业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合理目标的實现。
总之,对上市公司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及其监管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严查监管,彻底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陈琦.上市公司重组中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探讨[D].上海:复旦大学.2010
[2]刘国,冯俊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法规问题研究[J].财务与会计.2011(2)
[3]谢玉洁.上市公司重组研究[J].商业文化.2011(12)
[4]马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