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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我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行政赔偿程序是晚近才有的事。正因为这样,我们能够较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将规范权力以保障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运用于行政赔偿程序的立法实践当中,能够在博采众长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程序规范,其中不乏独树一帜的优良创制。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创新:"一并式"的行政赔偿处理程序、行政主体主动赔偿程序、合理时限、共同赔偿以及行政赔偿请求权人资格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