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条款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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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例
  在上一期薪资条款连载中,介绍了两大交易的基本规则,但那并不是交易的全部,本期将继续探讨交易的几个特殊规则,如:“基年补偿交易规则”、“先签后换”在交易中的处理等,这些词汇在交易中都会频繁地使用。
  
  在大多数时候,被交易的球员都是等价交换,但也不尽然,比如涉及到基年补偿条款的球员。
  
  基年补偿条款
  
  基年补偿特例,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英文名为Base Year Compensation(简称BYC),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特例。假如说球员A与球员B交易,但两人薪金不对等,刚好球员A的合同即将到期,于是球员A便和东家签下一笔大合同,以顺利完成和球员B交易,这就属于违规操作,基年补偿条款就是弥补这个漏洞产生的。2008年夏天,由于2004届新秀在续约时遭遇了不少波折,球员们纷纷卷入交易流言,而彼时基年补偿特例就像是一只拦路虎,横在了交易的中间。
  基年补偿特例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新合同起薪较上一年年薪涨幅超过20%时,该球员就会视为满足基年补偿特例(当然前一年年薪为底薪的球员,以及两支交易球队均在工资帽以下都不属于此列)。这也就是2004届新秀在去年夏天遭遇到的尴尬:像约什·史密斯、本·戈登、伊格达拉、洛尔·邓、奥卡福这些高质量新秀所追求的往往不止千万年薪,在被归入为基年补偿特例球员后,让“先签后换”的方式变得非常困难。
  怎么个难法?NBA规定,交易一名基年补偿特例球员时,他的交易价值对母队只能算新合同起薪的50%,或者原合同最后一年的年薪,二者取大。但对交易另一方来说,他的交易价值又是全额年薪。这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假设本·戈登前一年赚600万美元,成为自由人后和公牛队签了1份起薪为1200万美元的合同,那么他符合“BYC”。如果公牛队用戈登交易活塞队的汉密尔顿(年薪1000万),对活塞队来说,符合薪金对等原理(付出1000万的汉密尔顿换1200万的戈登)。但对公牛队来说,却不符合薪金对等的原则,因为按照基年补偿规定,戈登的交易价值只有600万美元(新合同起薪的50%),如果仅仅用他去换取年薪1200万的汉密尔顿,交易是不能成立的。
  更复杂的还在于,即使双方都符合基年补偿条款,他们的操作规则仍然不变,也因此,同时签下新约的约什·史密斯和洛尔·邓,尽管年薪相近,但因为符合基年补偿条款,交易中单方面只算一半的交易价值,两人无法完成交易(比如,两人年薪都1000万,对老鹰来说,是用500万的史密斯换1000万的邓,对公牛来说,则是500万的邓换1000万的史密斯)。
  一般来说,球员的“BYC”状态会保持6个月,这是否意味着“BYC球员”就不能交易呢?当然不是,当球员的年薪涨幅够小,甚至恰恰为20%时,这种差距是容易弥补的。比如前一年年薪为800万,新合同起薪为1000万,此时他的交易价值就是800万(根据新合同50%或前合同年薪二者取大的原则),于是他就可以和一名年薪640万-1010万的球员交易。
  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像史密斯·戈登这一票人,续约涨幅肯定远超20%,甚至接近150%,这种情况下两队交易几乎不可能完成,于是此时就需要第三支球队介入。这里可以举例:假如雷霆队和奇才队想达成一桩交易,奇才球员A前一年年薪300万,新合同起薪却达到1000万,而雷霆的球员B年薪刚好1000万但不属于“BYC球员”。按照交易计算,雷霆可以吃进奇才队中年薪1000万的A球员(最大1260万),但奇才最多能吃进价值635万的球员,显然,雷霆球员B的1000万年薪太高(如果雷霆给出一个600万的球员,那么最多可以得到一个760万年薪的球员,奇才的球员A的1000万年薪对雷霆也太高了)。于是奇才必须再加上一个300万年薪左右的球员C,让第三支球队接手,假如第三支球队是公牛(薪金总额在工资帽以下300万),于是交易可以这样发生:
  奇才送球员A(年薪1000万,交易价值500万)到雷霆
  雷霆送球员B(年薪1000万)到奇才
  奇才送球员C(年薪300万)到公牛
  公牛送一个未来次轮选秀权到奇才。
  将第三支球队卷入交易,并不是很容易的事, 2008年夏天,2004届新秀在续约时就非常尴尬,因为先签后换这条路被“基年补偿特例”给生生掐断了。
  
  先签后换
  
  正常来说,当球队签下一名球员时,球队是不能将其立即交易的(必须3个月后,或者每个赛季的12月15日,取时间较晚者),但NBA规定,球队可以在签约己队自由人后,有将其立即交易的权力,它也常被人称作“先签后换”。在先签后换的合同中,球队和球员约定,如果在签约后48小时内没有发生交易,那么合同将自动作废。
  先签后换甚至可以发生在球队与己队自由人断绝关系以后(举例来说,2008年夏天,马盖蒂宣布成为完全自由人,快船也宣布放弃马盖蒂的“伯德签约权”,因为如果不放弃,马盖蒂最后一年年薪还会计入快船的薪金空间,妨碍签约新人。如果马盖蒂希望加盟勇士队,而勇士队没有薪金空间签约的话,马盖蒂仍然可以在快船同意的情况下,以“先签后换”的方式加盟勇士队,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没有发生)。另外球队用中产条款、双年条款签约的己队自由人,是不符合先签后换要求的。
  先签后换的合同必须超过3年,或者更长,但可以只保障第一个赛季。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先签后换是一个整体,是无法分开的,不会出现球队签约后却不交易的情况,因为那样的话合同将会自动作废。先签后换是对双方互惠的手段。一方面因为母队有能力开出更大的合同(拥有“伯德条款”,所以不会受到薪金空间限制),被交易球员可以拿到更多的钱,另一方面母队也不希望一无所获,先签后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损失。而对接手该球员的球队来说,也无需因为薪金空间有限而望洋兴叹。
  比如,2007年刘易斯加盟魔术,当时魔术就不具备那么大的空间(刚刚和霍华德续约顶薪合同),但超音速(现雷霆)拥有刘易斯的“伯德条款”。最终,超音速给刘易斯开出了一份亿元合同,并用先签后换的方式,帮助刘易斯顺利加盟魔术。2008年夏天魔术的肯扬·杜林也是以先签后换的方式加盟篮网的。
  先签后换既然这么好,那为什么很多球员成为自由球员后没有这么做呢?其实,这主要还是取决于球员和母队之间的谈判效果,双方如果话不投机,自然就无法得到令彼此都满意的结果。
  
  退役球员的交易
  
  当一支球队试图交易时,有时候一些“退役”球员也被卷入其中 ,颇有些莫名其妙的感觉,借此机会,这里可以对“退役”先进行一番解释。
  NBA对于退役球员并没有具体的鉴定。比如说,一名球员没有与球队签约,表面上是“退役”,但只要找到新东家,他可以在任意时候签约打球。就像本赛季的艾弗森,只要没有球队签约,他就处于“退役”状态,而一旦有球队邀请他加盟,他随时都可以复出,这样的情况是无需递交退役申请的。
  只有当一名球员处在合同内,但忽然想退役,而球队又不答应,这种情况下球员必须向联盟递交退役申请,这名球员将放弃他的年薪,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回到联盟,在这期间,球员可以尝试提前复出,但必须得到联盟30支队伍的一致同意,之前的“白巧克力”威廉姆斯就属于这个情况。
  因此,前者那类所谓的“退役球员”,有很多都是无法找到新东家签约,比如斯泽比亚克至今都没有为NBA的球队效力。这些球员多数时候拥有“伯德权”或“早伯德权”(骑士就拥有斯泽比亚克的“伯德权”)。于是,当球队在交易时,需要一名球员来平衡薪金,这些“退役”球员将会成为很好的平衡筹码(球员交易后虽然可能被裁,但可以得到薪金,何乐不为),并通过“先签后换”的方式,利用上这些“退役球员”。
  “先签后换”要求必须三年以上合同,但只有第一年是硬性保障合同,因此,对交易的另一方来说,这些“退役”球员的合同就像是到期合同一样诱人。以2007-08赛季为例,当时小牛想和篮网交易基德,他们就签下了已经退役的基斯·范霍恩,然后将他打包送到了篮网,同赛季湖人曾利用同样的方式,把阿隆·麦基签下,作为保罗·加索尔交易筹码的一部分送到灰熊,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当时的麦基还在76人担任助理教练。
  
  下期预告:交易是所有劳资条款中最错综复杂的部分,下期将对“交易赔偿金”,“不可交易条款”等交易中的补偿性质规则进行阐释,敬请期待《薪资条款连载9——交易(下):交易赔偿金,不可交易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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