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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介绍19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