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法律轻轻为你拭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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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人带货被甩车外,
  美女殒命该谁赔
  朱卉和朱志强是安徽老乡,都在上海工作。2013年农历蛇年正月,朱志强驾车前往上海,顺路捎上在老家过完春节回上海上班的朱卉。这辆重型仓棚式货车,没有顶,车厢里摆满箱子,箱里装满了玻璃球,很沉。因为驾驶室坐不下,朱卉和朱志强的妻子便坐在车厢的货箱上。
  大货车行至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某路段,迎面驶来一辆车。朱志强急忙踩刹,这一刹不要紧,强大的惯性使车辆瞬间侧翻,坐在货箱上的两位年轻女白领,连同码得高高的货物一道倾入路旁水塘。朱志强和路人赶忙下水急救。层层货箱重压下的两位白领出水时虽有呼吸,但朱卉经医院抢救仍香消玉殒。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险情发生时,车速为50公里每小时,车速不快,但朱志强无证驾驶,负全部责任。警方同时发现,这辆车子挂靠在安徽一家运输公司,车辆在安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朱卉的家人遂向事发地的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志强、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赔付72万元。
  三被告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挂靠的运输公司当庭出示买卖合同说,这辆车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但事故发生前已将该车辆卖给了朱志强,朱卉家属的各项损失应由朱志强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遇害者朱卉事发前乘坐在车内,属于本车人员,而交强险赔付范围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受害人朱卉在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即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的刹那间,其随侧翻的车辆的货物一并倾出车外而落水,朱卉和朱志强的妻子被落水的货物压在水塘中一死一伤。事发时,被倾出车外的朱卉已不是车上人员,而是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2013年底,法院重新核算了朱卉家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最终支持赔偿款为31万元: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剩下的20万元,朱志强虽负全责,但好意让朱卉搭乘,朱卉也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自身也有过错,朱志强酌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14万元;又因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该公司对这14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2013年12月,南京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乘客飞出汽车时身份就已转变为车下人,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赔偿的责任方大有区别。如果此案中,朱卉在货车内受伤或死亡,赔偿责任人就是司机朱志强。如果在车外,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实践中常有意见认为,交强险赔付对象已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但本案事发前,朱卉虽属车上人,但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将朱卉抛出车外,随后抢救无效身亡。因此,朱卉在事发时并不在车上,也就是说,因特定时空条件发生了变化,朱卉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这样从设立交强险的本意,以及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将朱卉扩大解释为“第三者”合符立法本意。
  一脚在车一脚在地,
  是否保险所称“本车人”
  70岁的胡老太在雨花台区某公交站台候车。车辆到站后,胡老太跟随候车人群挨个往车上挤。胡老太一脚踩上台阶,另一只脚正准备跟上的瞬间,司机以为上客完毕关闭了车门,胡老太脚被夹住,“哎哟”了一声提醒了他,司机赶紧重启车门,这时胡老太一个趔趄,身子后仰,倒地瞬间手肘撑地,只听“咯吱”一声,胡老太感觉右臂疼痛难忍。
  胡老太被众人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臂粉碎性骨折。治疗终结,可胡老太的伤情却没有完全恢复,她的右臂一直在发抖,手使不上劲。这起事故留下的后遗症给胡老太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
  事后交警认定,公交司机负全责;经司法鉴定,胡老太构成十级伤残。
  公交公司承认司机的侵权行为,对胡老太的损失也无异议,但迟迟不肯赔付,双方就赔偿与后续治疗问题多次协调未果。胡老太一气之下,将公交公司、公交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对方支付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
  一开庭才知道,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被告间较上了劲。
  “胡老太摔倒瞬间一只脚在车上,另一只脚在地面,胡老太究竟算是车上人员还是候车人员?”保险公司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质证称,“公交司机驾车载胡老太,从‘载’字推敲,宜认定胡老太当时在车上,系乘车人员,故不适用三责险,胡老太应按运输合同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
  公交公司却反驳说:从司机当时关车门的目的和行为分析,关车门是为催促候车人尽快上车,如胡老太已在车上,车门就不会夹到她,故宜认定胡老太为候车人,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范围内赔付。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执不休之际,法官一锤定音:胡老太一脚踏上车门,另一脚尚未跟上,此时未完成上车行为,系处于上车瞬间,公交车关门时被挤出车门外面摔地受伤,说明其当时重心不在车内,其不是公交车的车上人员。最近,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合计6.5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主审此案的雨花台区法院铁心桥法庭的陈寅法官介绍,他采用的是初中物理的“重心说”。乘客上车,如人的重心未越过车门的中心线,则视为车下人员;如果越过,则视为车上人员。本案中,如果公交司机再度开门,胡老太此时的重心越过车门中心线,那理应是摔在车上,而非后仰倒地;反之,正因为胡老太当时重心还未越过车门中心线,才会摔出车外。
  公交摔死下车人,
  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
  汪金平是南京13路公交车驾驶员。2013年10月17日上午,他开着大公交从城河村向南湖方向行驶。行至三牌楼靠站停车。早早等在后门准备下车的两位老人,见车门打开,老奶奶先下,老大爷紧随其后。就这么一个平平常常的下客过程,却惹出了一场官司——老奶奶脚刚着地、老大爷还在下车过程中时,车启动了。这一开,老大爷慌了神,急喊“停车”,车上的乘客也帮着催促司机停车。汪金平回过神连忙将车刹住。遗憾的是,为时已晚,老大爷被甩倒,头部着地,血流不止。汪金平当即拨打120。老大爷被送往附近的中大医院,虽经全力抢救,仍因颅脑受伤严重,于七日后身亡。   汪金平在法庭上的陈述同公诉人出示的监控录像证实:汪金平驾驶的车辆是自动挡的,停车后,他没挂空挡,也没拉手刹,而是脚踩在刹车上,后因为“分神”脚离开了刹车,发现车辆移动后又踩了刹车,正是这一“移”一“踩”,导致正在下车的老人摔倒。根据公交车安全操作程序,停车后应挂空挡、拉手刹,再开车门上下客,乘客上下完后关车门,此时才能挂挡起步。汪金平也坦承,自己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是酿成事故的关键。
  交警认定汪金平对此次事故承担全责。经交警调解,汪金平所在的公司赔偿死者陈大爷家属33万元。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014年1月6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月10日作出一审宣判:汪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疏忽观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件判决后,到庭旁听案件的一位公交车司机表示,现在的空调车在下客门都有探头,车前也有显示仪。但是,司机往往只能看到下客门附近有没有人,由于屏幕是绿色的,有时诸如包之类的物品,司机不易察觉。好在,车右侧的反光镜也能观察,刚好和监控探头配合起来,反光镜能看见车门以外的情况。
  针对此案,审判长谷平说,因公交车驾驶员违规操作而致乘客受伤、致残,从而引发人身损害索赔的案件,近年来仅鼓楼法院就受理过多起。这些活生生的教训,应引起公交驾驶员和管理方的足够重视。
  公交车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乘客中涵盖了各种年龄段的人群,老、弱、病、残、孕等不在少数,所以驾驶员行驶过程中及停靠站、启动车辆时,都须慎之又慎。既要尽可能做到不抢红灯、不用急刹车,又要按安全操作规程停车或启动车辆,并要集中精力仔细观察,任何的疏忽马虎都有可能酿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让司法阳光拂干“第三者”的泪
  法律改变生活,法治影响命运。如何救济车祸受害人,让他们流血不流泪,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人的救济问题,更是国家和社会需要共同关心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一致。
  初看文义,乘车人受害后都不在保险救济范围之例。但是,活生生的正义永远蕴涵在活生生的事实中。制定法的含义不只蕴涵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同样蕴涵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编辑:程新友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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