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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是霍布斯和洛克(也是整个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理论的一大创见,二者在构建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过程中,均以个人为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在对人性的初始分析中,二者就有了不同的趋向:霍布斯的逻辑一贯的论证将个人由自然状态送入"利维坦"中,而洛克的折中与调和却为个人营造了一个"有限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