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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不是前苏联学者的创造,这一论点最早是由俄国学者提出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品格,它的意义不仅包含在犯罪概念之中也被包含在犯罪构成概念之中,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有助于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法律属性来认定犯罪。用法益取代社会关系有其合理性,利益是一种关系范畴,它反映的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存在的一种矛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