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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等公共部门在行政与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了大量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对公共部门信息资源进行再利用时,世界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条件。其中,欧盟和英国在对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再利用时采取的是高额收费,这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为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维护提供了资金保障。而美国对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再利用的收费规定非常有特色,该国依据申请信息公开者使用信息的目的或用途的不同,对收费标准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如果说美国的低收费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对信息资源进行再利用,那么,美国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的规定则实现了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再利用结构的合理化。在我国,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至于申请人出于何种目的或用途而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并不影响对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多少。这种规定比较简单,能够提高收费的办事效率。但并不合理。建议完善我国信息资源再利用成本补偿制度:第一,以适当补偿成本为基础。在我国如果采取低收费的方式,的确能够激发公众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再利用的热情。但是会加大财政负担,从而降低信息资源的质量。然而,如果我们像欧盟和英国那样,对信息资源再利用收取较高的费用,则会造成政府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因而,可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再利用收取适当费用,以适当补偿成本为限。第二,依据不同的目的或用途进行成本制度安排。同样是再利用,其目的可能并不相同。建议我国也应根据申请信息公开者使用信息的目的或用途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第三,对出于非商业性目的或用途的小规模申请实行免费。从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规定可知,在美国,只要不是以商业用途为目的,对前两个小时的检索或者前100页的复制是不收费的。此规定值得我国借鉴。第四,完善减免规定。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对减免的相关性规定比较完备,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