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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因兼具经济、社会和生态等价值而应当作为物权法上的"特殊物"来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意义深远。但从野生动物资源物权法保护的全面性来看,《物权法》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