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以行政作为与不行为的性质界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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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拒绝履行行为具有程序上"作为"而实质结果上"拒绝为"的特点,其性质应归属于行政作为行为还是行政不作为,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和实务界亦观点纷呈。行政拒绝履行行为定性不明,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导致案件审理困境。在此背景下,本文以行政拒绝履行行为的性质界分为视角,对司法审查标准展开研究。首先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因定性不明所产生的审判难题,明确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然后,围绕司法审查标准中心,就法院在实践中对行政拒绝履行行为如何审、如何判分别展开调查。关于如何审的问题,就是法院的审理范围和审查要件。文章对作为行为审理中以合法性审查为中心,与不作为行为审理中以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为中心的审理范围和要素进行了比较,指出前者侧重于对拒绝行为本身合法性的审查,而后者侧重于回应原告要求履行职责的实质利益。关于如何判的问题,就是法院的审查强度和裁判适用,文章亦对两种行为定性下的不同判决形式展开研究,并以差异最为明显的撤销判决与履行判决对行政权的不同审查强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撤销、撤销重作、原则履行及具体履行判决在监督力度上层层递进的关系。最后,本文就合法性审查范围与实体行政争议解决、对行政权的有限监督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之间进行了价值考量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突出拒绝行为的不作为性质促进案件实质性争议解决、以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尊重原告诉讼请求为审理核心、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决为审查强度的适用原则三点司法审查建议,力求为解决当前行政审判难题提供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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