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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岛屿制度进行规定时使用了岩礁这一名词,但对于岩礁的法律地位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国际社会对于一些岩礁是否应当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处于争议状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为是国际上公认的条约解释习惯法,以此为依据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进行合理解释,以判断岩礁的法律地位,进而界定岩礁的法律制度。